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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网储能: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规定2022-11-29  

                        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2 年 11 月

               — 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率,保证募集资金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南方电网储
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
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配股、增发、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
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规定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
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
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
的投向。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
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
时,应当及时公告。



                         — 2 —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
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
责任追究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
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确
保制度有效实施。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
内部控制制度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
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
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占
用或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或其他证券的募集资金
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立即按照募股说明书所承
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八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及本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
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
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
业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 3 —
    第十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应
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
专户集中管理。
    除募集资金专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
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
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
集资金专户,专户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必须以同一募集资金运
用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公司存在两
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
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
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
所备案并公告。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
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
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
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




                           — 4 —
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
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
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以
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
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
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
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参照
公司《资金管理规定》执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决策程序、风
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参照公司内控制度和证券监管
部门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
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
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 5 —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
继续实施该项目: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3、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
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
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
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除非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
投资、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
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
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 6 —
    第十四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发表明
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六)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借款(增
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等其他事项。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
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有关规
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
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
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
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长于公司内部决议授权使用
期限,且不得超过 12 个月。前述投资产品到期资金按期归


                         — 7 —
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
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投资产品应当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
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七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
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
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
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   为避免资金闲置,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在
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前提下,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 8 —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
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
集资金(如适用);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
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
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
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公司股东
大会作出决议。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
更,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履行股
东大会审议程序: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
    其他情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
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视为对募
集资金用途的变更,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程序,但仍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变更实施主体
或地点的原因及保荐机构意见。


                        — 9 —
    第二十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在提交
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
(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
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
应当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应投资
于主营业务。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
资金运用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具有较
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
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
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
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




                        — 10 —
的除外),应当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
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投
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
明。
    第二十四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
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
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者低于该
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
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
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
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 11 —
    第二十五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
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
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占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者低于募
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
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
本规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
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
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
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八条   公司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
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
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
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12 —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
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
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
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
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
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应按公司董事
会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募投项目进度
管理,根据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募投项目投资计划与募集资金
使用计划,对各募集资金使用单位(部门)负责的募集资金
运用项目计划执行进行日常督促和管理。
    若因国家有关政策、市场环境、相关技术及合作方情形
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发生需要终止募投项目实施、投资超
预算、进度延期等情况,投资管理部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总经理、董事长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建立募集资金专用台账,
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开户银行账号、使用项目、项目金额、使用时
间、使用金额、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合同、审批记录等。




                          — 13 —
    第三十二条    募集资金使用单位(或部门)应每季度结
束 10 日内,向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报送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
告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
情况(包括资金和项目),由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联合财务部
门进行复核,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董事会办公室根据
需要启动与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及变更有关董事会、监事会、
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协调保荐机构相关核查报告的出具以及
进行相应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
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
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
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
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
投资计划变更的原因等。
    第三十四条    募投项目超过原定完成期限尚未完成,并
拟延期继续实施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
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
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保障延
期后按期完成的相关措施等,并就募投项目延期履行相应的
决策程序。

                 第四章   募集资金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
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
                          — 14 —
告检查结果。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
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
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
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
项目的进展情况,由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
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
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
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
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
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
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全面核查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进展情况。在进行年度审计的
同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
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与保荐机构应当在保荐协议中约定: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
现场调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




                        — 15 —
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
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
论性意见;
    (八)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等,应当
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在调查中发现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第三十九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
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6 —
    第四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
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
的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
费用。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
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
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
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   对于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挪用
募集资金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或未
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包
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
以处分,情节严重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未做规定或者与后续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地监管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地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为准,公司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 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