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南网储能: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定2022-11-29  

                        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定

 (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2 年 11 月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考核工作,提高公司
治理水平,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要求的义务,享有
相应的工作职权,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岗位,是董
事会考察、评价董事会秘书工作成绩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
联络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
司名义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
理等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五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管理。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选任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 3 个月
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2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
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
上通报批评;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
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
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
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3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董事会秘书相关规定执
行。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应
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
格培训合格证书。
    董事会秘书应当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
书相关培训。
    第十一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
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
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
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
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
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和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
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4
    第十三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
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
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辞职的,一般自辞职报告送达董
事会时生效,法律法规或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辞职报告中
应当说明辞职时间、辞职的具体原因、辞职后是否继续在上
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等情况(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
任职的情况)。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非因任期届满离职的,除应当遵
循前款要求外,还应当将离职报告报公司监事会备案。离职
原因可能涉及公司违法违规或者不规范运作的,应当具体说
明相关事项,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
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
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
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5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
作。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履职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
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
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
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
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
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
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


                             6
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
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
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
务和经营情况,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
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
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长专题会、总经理办公会以
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
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
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
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
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7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
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
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给公司、股东造成损失,或导
致其他不良后果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秘书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的主要测评条款为第八条、第十七
条。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