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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网储能: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规定2022-11-29  

                         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规定

  (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2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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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
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机构,董事长
为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本规定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等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资料。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
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规定实施情况
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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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所属分公司、控股
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
日常管理,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
案、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及其负责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
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在内幕信息依
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
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
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
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任何部门
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向外界泄漏、报道、传达有关涉及公司
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
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
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及其
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定义及范围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
五十二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
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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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
件。内幕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
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
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
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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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
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其他事项或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
重要信息。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定义及范围

    第八条   本规定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公司内幕
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该信息的有关人员或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本规定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
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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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相关负责人因所任职
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
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工作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
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
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如实、完整地记录、汇总内幕
信息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其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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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证券账户、工作单位、职务、知悉的内幕信息内容、
知悉的方式、知悉的时间以及所处阶段等。
    第十二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
织实施。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组织
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并按规定进行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 10 年。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
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本规定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等与内幕信息有关的
报备资料。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
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
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
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
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
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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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
签字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
总。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中介服
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
况。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
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
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
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
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
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
       需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披露前,相关责
任部门需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与拟披露信息同时报
送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与该内幕信息相关资料共同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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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存档,报送的相关责任部门在涉及业务审批流程单上签
字的人员视同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
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及信息披露联系人都应加
强对证券、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学习,加
强自律,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
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在签订重大合同或将内幕信息提供给
聘请的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
所等中介服务机构时,应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
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要求对方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
    第十八条   对重大信息文件的报送和保管应加强管控。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
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
借阅、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携带、保管。
    第十九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
券、财务等岗位的相关人员,为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
便工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具备独立的专用办公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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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注意保
密工作,严格控制文件、资料印制数量,印制文件、资料过
程中,损坏的资料应当场销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拒绝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
涉及内幕信息的报送要求;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
公司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在案备查,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
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未履行公司审
批程序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
批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任何人谋利。
    第二十三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
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
息知情人,受本规定约束。

                 第六章   内幕信息报送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
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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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
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相关监管机构报送。公
司如发生第二十四条(一)至(七)项所列事项的,报送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
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
(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
员(如有);
    (七)前述(一)至(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
女和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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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
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容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
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
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
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
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
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
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规定填写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
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
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上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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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
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公
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
依照相关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
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及
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披露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的,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
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
    第二十九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
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
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
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
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可以视
情况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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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表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和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确保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调取
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三十一条   需向外部使用人(含公司控股股东)报送
的内幕信息,公司报送行为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
根据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公司依法对外报送内幕信息时,相关责任部门需填写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将报送依据、报送对象、对外
部使用人(含公司控股股东)保密义务的书面提醒情况等进
行登记,并向外部使用人(含公司控股股东)提交《公司内
幕信息使用须知》,书面告知外部使用人(含公司控股股东)
履行保密义务。外部使用人(含公司控股股东)收到公司内
幕信息后,应按照其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有关规定
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内幕信息形成时间较长、过程较复杂、涉
及部门或单位较多,在该内幕信息形成的各重要阶段(包括
但不限于召开会议讨论、形成重要成果、取得阶段性进展等),
负责内幕信息相关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或单位应做好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工作,该部门或单位的经办人应将
其认为应当知晓该内幕信息的全部人员记载于《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并由其所在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并报
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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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按照
本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在重
大事件发生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报送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备案,由董事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报送上海
证券交易所或归档。
    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规定的建立、执行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保管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的,上海证券
交易所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的填报提出要求的,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落实。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提出整改要求的,公司应当认真及时整改落实。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
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
行核实并依据本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
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云南证监局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涉嫌违规违法的,依法依规移交有权部门查处。
    第三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如泄露已知悉的公司内
幕信息,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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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
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
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在社
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公
司将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规定主要测评条款是第七、九、二十四、
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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