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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网储能: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2022-11-29  

                        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

 (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2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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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发展
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公
司法》 《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
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
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
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
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
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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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
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
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形成尊重投资者、对投资者负责的企业文化;
    (三)提高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
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五)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
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以已公开披露
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并特别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
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并积
极参与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对象、内容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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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及基金经理;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
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
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临时公告、年度报告
及业绩说明会等;
    (三)公司经营管理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新
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
等;
    (四)公司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重大投资及其
变化、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
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管理模
式及其变化等;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公司的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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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应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告,
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业绩说明会;股东大会;公司网
站、电子邮件;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与投资者一对一沟通;.
邮寄资料;投资者电话和传真;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
料;媒体采访和报道;路演;上证 e 互动平台;其他符合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第十一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
露网站,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报纸为信息披露报
纸。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
露的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和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发布的信息不得先于
指定的媒体和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
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
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
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
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
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
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
管理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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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
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
到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
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
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
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八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
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
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
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
行。
    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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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
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
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
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
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
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召开半年度、季度业绩说明会。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
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
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
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
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
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
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
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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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宣传报道,必要时依法依规予以
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
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
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
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
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
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也是公司信息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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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及对外披露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接待及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具体工作。公司相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开展
投资者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
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
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
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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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积极
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
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
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
管理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
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原《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的主要测评条款是第三、八、九、
二十五、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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