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广网络:投后管理办法(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9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2019-02-02
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投后管理办法
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投后管理办法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二零一九年一月
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投后管理办法
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投后管理办法
为切实规范和加强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对所投资企业的
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相统一的管理体制,切实履行出资人
职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进一步规范所投资企业经营管理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属国
有文化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委厅字〔2017〕75 号)《贵州省文化
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贵州省省属国有文化企业资产重大事
项管理暂行办法>》(黔文改办通〔2018〕29 号)《贵州广电传媒集团直管企业管
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投资的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以
下统称“子公司”;公司投资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
本办法涉及权限类别分为审批、备案。其中,审批事项为子公司、公司的股
东代表、外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报需公司审批的事项,公司批准;备
案事项为子公司、公司的股东代表、外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报公司应
备案的事项,公司备案。
公司投后管理牵头部门为董事会办公室。
二、子公司管理办法
子公司必须在遵守国家各项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公司的总体经营目标
和计划,制定自身长远发展战略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并接受公
司的监管。
(一)审批事项
1.发展战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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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章程制定与修改、主营业务确定与变更(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
质的转移)及法定代表人变更、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3.年度经营计划(包括年度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算;
4.超出年度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算的事项;
5.实施股权激励、职业经理人、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员工持股;
6.子公司为所出资公司担保、对外担保;
7.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主要负责人、高管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
8.职工薪酬方案的制定和调整;
9.股权投资;
10.金融投资(含证券、期货、保险投资,为其他企业委托贷款等)、发行短
期融资融券、企业债券等融资行为;
11.产(股)权发生变动;
12.对外转让、出租实物资产、转让债权及其他收益权处置;
13.企业改制、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14.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二)备案事项
1.子公司年度财务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2.上年年度总结及当年年度工作计划(每年 1 月 15 日前);
3.子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每年 4 月 15 日前);
4.子公司监事(会)工作报告(每年 4 月 15 日前);
5.上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及年度投资分析报告(每年 3 月 15 日前);
6.生产经营情况分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每季度完结后 15 日内,年
度完结后次年 4 月 15 日前);
7.子公司当期发生的对经营成果产生影响的其他事项,包括资产损失、债务
重组、从事的高风险业务、投融资、对外担保、资产处置、诉讼仲裁、对外捐赠
等;
8.子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子公司年度财务合并报表范围、决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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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数调整、中介机构变更、审计管理建议、影响公司业绩考核主要财务指标口径
变化及其他调整事项;
9.子公司内部考核方案(按照定岗位、定人员、定职责、定目标“四定”要
求制定细化考核方案);
10.子公司年金方案;
11.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年度完结后次年 1 月 15
日前);
12.每月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次月 15 日前,
国庆、春节顺延)、年度审计报告;
13.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通知、纪要、决议;
14.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三)有关工作要求
1.规范工作流程
凡属上述审批、备案事项,子公司应按具体事项决策权限经子公司经理层、
党委会、董事会等决策程序(应由党委会决策的重大事项,请认真贯彻落实党组
织研究讨论前置程序的要求),再按程序上报公司。
子公司选聘第三方中介机构(包括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开展有关工作的,
须为列入《省财政厅投资评审中心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机构遴选入选公告》的机
构。
子公司报送涉及审批事项应以“请示”件的形式上报,涉及备案的事项以“报
告”件的形式上报,并保证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审批事项公司
以“批复”的形式反馈给子公司,涉及备案的事项以“备案回执表”等书面形式
反馈给子公司。
公司在收到子公司提交材料后原则上于 3—5 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
2.加强风险控制
子公司应参考《中央企业全面风险防控工作指引》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制
度,结合实际将风险防控融入企业决策、生产、经营、管理、销售等各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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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化解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风险进行全面自查,针
对规划投资、债权债务、融资担保、重大决策、资产交易、项目实施、法律纠纷
等事项所涉风险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发现重大风险应及时应对处理,提出风险防
范预案与化解措施并报公司。
子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须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上报公司,并于次年 2
月底前将上一年所涉上述重大事项汇总情况报公司备案:
第一,子公司发生重大导向问题;
第二,子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涉及金额 50 万元以上);
第三,子公司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子公司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涉案金额 50 万元以上)及国有资
产(股权、债权等)被司法机关冻结等情况。
3.强化监督检查
第一,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审计监督及对下属公司开展审计监督工作情
况(未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以公司审计为准);
第二,子公司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情况及审计报告(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上报);
第三,公司视情况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子公司实施审计;
第四,子公司要主动接受工商、税务、审计、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法规实施
的监督检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应急处理、企业法律顾问
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有效整合监事会、审计、纪检监察、财务等部门的监督
力量,完善科学决策机制,切实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对子公司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对未按
本办法上报有关事项,或故意漏报、瞒报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造成重大
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或者聘请中介机构对子公司的经济活动进行审
计、评估、出具法律意见书等,切实加强公司对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
登记、资产评估、清产核资、资产统计、产权交易等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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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值增值。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要对直管企业开展常态化审计监督,并适时将审计
报告报公司,且接受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4.考核评价
公司根据对子公司下达的年度经营管理目标及其他相关要求,制定年度考核
方案,对子公司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三、参股公司管理办法
参股公司由公司委派的股东代表、外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代公司
行使相关职权。上述人员应参照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办法,对于需审批事项应报
公司研究决定后,再代表公司在参股公司相应议事机构行使职权;对于需报备事
项,应向参股公司取得相关资料并及时向公司报备。
四、股东代表、外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要求
股东代表、外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代表公司在子公司、参股公司
代表公司在相应议事机构行使职权。
股东代表、外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时出席相应议事机构会议,
本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书面报告公司,由公司做出相关安排。
股东代表、外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决策的过程
中,应坚持“内部程序”加“法定程序”,即先由公司通过内部程序形成决策意
见,再由股东代表、外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法定程序在相应议事机
构行使职权。
外派董事、监事应在获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关议案起两个工
作日内连同个人建议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牵头办理。如有不
同意见,外派董事、监事应立即协调修改相关议案。股东代表、外派董事、监事
应根据公司授权意见在相应议事机构行使职权。
外派董事、监事应于每年 1 月 31 日前和 7 月 31 日前向公司提交年度和半年
度履职报告,就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履职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内部程序、
合法合规性进行叙述,及时上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外派高级管理人员(非董事、监事)应于每年 1 月 31 日前和 7 月 31 日前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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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交年度和半年度履职报告,就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履职公司经营中出现的问
题与困难及解决方案进行叙述,如发现履职公司存在未报、晚报前述应审批和报
备的事项,应及时上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作为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
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有权参与决
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有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有权参与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有权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有权审
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有权审议批准参股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有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有权对公司增加或
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有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有权对公司合并、分
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有权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权。
五、安全生产、保密工作监督管理
公司坚持安全稳定是企业的生命线,子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公司
的相关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子公司要不断增强保密观念,加强保密管理,严禁在公共网络处理涉密信息;
教育干部职工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
六、加强党的建设
子公司、外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中共贵州省广电网络
公司委员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贯彻落实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具体要求。
子公司章程中应明确党建工作总体要求,把加强党的领导与完善公司治理统
一起来,进一步巩固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地位,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核心
作用,确保党的建设和国有文化企业改革同步谋划、党的组织机构及工作机构同
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建工作同步开展,实现体制
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
子公司要明确党组织的设置形式、地位作用、职责权限和党务工作的机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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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配备、党建工作经费保障等,纳入企业管理体制和制度规范,明确党组织在
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以及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
七、退出机制
子公司、参股公司如出现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该公司章程规定
的情形,经公司书面告知后,给予 20 个工作日作为过渡期进行纠正,过渡期内
仍未纠正的,公司有权于过渡期满 20 个工作日内聘请中介机构对该公司进行审
计、评估等相关工作,择机退股,并与子公司、参股公司脱离关系,公司退股包
括但不限于转让出资或者强制该公司收购股份等方式。
八、法律责任
外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敦促子公司、参股公司建立健全违法
违规经营责任追究体系、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机制。
子公司、参股公司、外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
存在未按要求报告重大事项、生产经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不履行重大事
项管理程序,不遵守产权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行为,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或履行职责
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追究子公司、参股公司、外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九、附则
(一)本管理办法未列示的财务、人事、内审、考核等事项按公司相关规定
执行。
(二)本办法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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