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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贵广网络: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2-22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二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贵州省广播电视信
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
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
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
                                                                 法律意见书

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
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2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了《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后于 2019 年 2 月 14 日补充公告了《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更正补充公告》(以下简称《更正公告》)。《会
议通知》和《更正公告》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9 年 2 月 21 日下午 14:30 在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
南路 36 号贵广网络大楼 4-1 会议室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
知》和《更正公告》的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2 月 21 日。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19 年 2 月
2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9 年 2 月 11 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代表及授权代理人共 19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87,557,996 股,占公司
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540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及授权代理
人共 5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74,235,406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4.670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4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13,322,590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695%。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李巍先生(代为履行董事长职务)主持,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更正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或授
权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
如下:

    1.《关于债务融资计划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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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787,335,296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17%;反对 222,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8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有效期延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87,335,296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17%;反对 222,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8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
效期延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87,335,296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17%;反对 222,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8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