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港: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2019-10-30
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全体股东认真负责,基于独立、客观判断
的原则,对公司六届十一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审
计机构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核查,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中国证监会许可
的证券、期货业务从业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内控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
能够满足公司2019年度内控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内控状况进行审计。
2、公司董事会作出聘任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决定合理且决议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董事会在作出《关于聘任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决议
前,已征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
因此,同意公司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公司本次董事会的表决结果,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
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