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公司拟提交六届十一次董事会审议的《关 于聘任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等相关资料,发表如下事前认 可意见: 1、公司拟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年度 内控制度审计机构。我们认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中 国证监会许可的证券、期货从业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内控审计服务的经验 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19年度内控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内控状况 进行审计。 2、我们同意将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内控制度审计机构的事项提交公司六届十一次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