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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唐山港: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1-08-26  

                                      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
司依法规范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
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
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
务融资工具”),是指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
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作为交易商协会的注册会员,在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内,对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非金融企业
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债务融资工具监
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交易商协会规
定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
式向投资者披露;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的定期报告以及
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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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续披露。
    本制度所称存续期,是指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
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
间。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为控股及以上子公司。
       第三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
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语言应
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
句。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投
资者的原则。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其
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忠实、
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
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公司应当进行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可以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材料,并向
交易商协会申请披露对发行文件或定期报告的相关异议。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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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间,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
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
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
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
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
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发行前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主
要内容的公告,并在发行文件中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相关情况;
如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之前,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主要
内容未公开披露过,且本期债务融资工具不是定向发行的,公司应
在本期发行前公开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主要内容的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债务融资工具
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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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至少于发行日前 3 个工作
日公布发行文件;非首次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至少于发行日
前 2 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公开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应至少于发
行日前 1 个工作日发布发行文件。
   有关上述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和披露,公司应遵循交易商协会
的相关自律规则,并取得交易商协会的同意。
   第十一条    公司或簿记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
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
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二节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
不晚于公司按照境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
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债务融资工具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
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十三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
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 4 个月内披露上一
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
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 2 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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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
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
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
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
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前款规定的
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
   公司披露前款说明文件的,不代表豁免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义
务。
   第十五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债务
融资工具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
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所称重大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
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
信用评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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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 1/3 以上董事、2/3 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
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
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
大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
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
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
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或者
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
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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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
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
冻结的情况;
    (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
申请破产的情形;
    (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
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六条   公司应在出现以下情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履行
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
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
道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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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在出现该情形之日
后 2 个工作日内履行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在进展或
变化发生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
影响。
    第十七条   公司变更本制度的,应当在披露最近一期年度报告
或半年度报告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公司无法按时披露上述
定期报告的,应当于本制度前述规定的定期报告披露截止时间前披
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之日
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对于未在信息披露事务
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如
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按照
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 5 个工作
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条   公司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审计的财
务信息的,应当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
审计或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 30 个工
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如更正事项对经审
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
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进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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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经
审计的财务信息。
    第二十一条     债务融资工具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条款等
特殊条款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露相关
条款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
付日前5个工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二十三条    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付息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二十四条    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兑
付本金的,公司应在当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
   第二十五条    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期间,公司及存续期管理
结构应当披露违约处置进展,公司应当披露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在
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    若公司无法履行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义务,提请
增进机构履行信用增进义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请启动信用增
进程序的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信息披露义务由破产管理
人承担,公司自行管理财产或营业事务的,由公司承担。破产信息
披露义务人无需按照本节要求披露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但应当在
知道或应当知道以下情形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破产进展:
    (一)人民法院作出受理企业破产申请的裁定;
    (二)人民法院公告债权申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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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计划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破产管理人提交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破产财产变
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五)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变价
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六)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和清算程序开始执行及执行完毕;
    (七)人民法院终结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宣告破产;
    (八)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
    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重整计划、和
解协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其他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重要信息之日后 5 个工作日内披露上述文件的主要内容,并
同时披露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财产状况报告。发生对债权人
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的,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知
道或应当知道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公司发现
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
息)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
的信息披露文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更正或变更已披露的信息时,需按照信息披
露变更的相关要求执行,并及时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
息披露文件,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公司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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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策机构同意的说明;
    (三)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
和投资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
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财务部为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
理部门,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拟订并及时修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负责组织并起草、编制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三)负责保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公司的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如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无法继
续履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相关职责的,应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中产生新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并
按照规定重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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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
                         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义务人为如下人员和机构: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各部门以及子公司负责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
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视同为公司关联人);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财务部按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和董事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一)董事会和全体董事应当配合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信
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其和财务部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二)董事会建立有效机制,确保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能
够第一时间获悉重大信息;
    (三)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
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四)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
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
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
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并配合公司及

                               12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全体董事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
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六)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
对外发布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和监事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一)监事会和全体监事应当配合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信
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其和财务部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二)监事会建立有效机制,确保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能
够第一时间获悉重大信息;
    (三)监事会及全体监事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并配合公
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全体监事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
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五)监事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行为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进行监督,持
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六)监事会需要对外披露信息时,应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


                               13
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办理具
体的披露事务。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对外披露非监事会职权范
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信
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其和财务部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负责人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
情况,保证相关信息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并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但有充分证
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五)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
经营情况、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
和盈亏情况、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保
证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非经董事会的书面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代表公
司或董事会对外发布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重大信息
汇报工作的责任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


                               14
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负责人和财务部。
    第三十八条     除公司董、监、高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均应
当配合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严格遵守保密措施,未经董事会书面授
权,均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流程以及与外部的信息沟通


    第三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报批流程: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提供编制所需基础材料,部门负责
人、公司分管领导依次审签;
    (二)财务部负责汇编披露信息草案,报财务负责人、财务总
监、总经理审核、董事长审批,年度报告及审计报告应提请董事会
审议批准;
    (三)召开董事会审议批准披露信息时,应由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对披露信息签署书面意见;
    (四)财务部负责将经批准通过的披露信息提交银行间市场交
易商协会审核,并对外披露。
    第四十条   临时报告(重大事项)的编制与呈报流程:
    (一)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应在知悉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
大事项,第一时间报告财务部,并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财务部根
据重大事项具体情况可要求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补充完整信息和
资料。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应对提供或传递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负责;

                               15
    (二)临时报告文件由财务部组织草拟,经公司相关部门负责
人确认,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核、董事
长审批通过后予以披露,必要时可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披露。
    第四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投资者关系
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
等,该等档案由财务负责人交与财务部进行后续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财务部负责与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沟通,沟通过程
中涉及公司未披露信息事项的,应提前告知中介服务机构履行保密
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党委工作部负责与外界媒体的信息沟通,未披露信
息不得告知外界媒体发布。

    第五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和保密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公司文件传阅和内部宣传渠道(含
官网、官网微信、信息刊物等)的管理,防止由此泄露未公开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对未公开的信息应采取严格保密措施, 严控
知情人范围。信息知情人员应严格按照公司关于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的规定进行登记。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以登记为准。信息知情人员
对其获知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
对外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
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16
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公司
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签署保密协议等),在信息公开
披露前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四十七条      公司有必要通过业绩说明会、媒体通气会、路演
活动等进行外部沟通时,相关人员应确保互动可控,不得向媒体、
投资者提供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有必要进行商务洽谈、对外融资时,因特殊
情况需要对外提供内幕信息,应当与对方签署保密协议,防止信息
泄露。
    第四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
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
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交
易商协会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
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年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
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送交各股东。
    第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与监督机制,公司管理层应负责检
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有效实施。确保
财务信息和会计数据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和会计数据的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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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

               第七章    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所在子公司信息披露的负
责人。
    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的联络工作。
       第五十四条   子公司按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所提供的经营、财务
等信息应按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
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且没有虚假记载、严
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五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财
务部按公司管理制度中对档案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第五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记录和保管。

                        第九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五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依据
法律法规与内部章程严肃追责,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批评、警告、
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并且公司可以向责任人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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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
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
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致使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或
投资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二)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未勤勉尽责,因沟通不及时、核查
不全面等主观性失职造成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给公司或投资者
带来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三)除不可抗力外,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披露出现差错、
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第五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
权利。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公
司章程》相悖时或有任何未尽事宜,应按以上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六十条   本制度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本制度向
公司或任何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张任何权
利或取得任何利益或补偿。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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