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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唐山港: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1-08-26  

                                       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以及全资、控股和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以下简称子公司)的经营行为,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保证内
部审计质量,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
准则》及唐山市国资委《关于深化监管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
实施意见》(国资发财管[2021]35 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
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公司的业
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
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审计部依据职责对审计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
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对无实际控制权的参
股子公司开展审计工作应当取得该单位的授权。

                  第二章   审计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成立内部审计机构--审计部,依据国家法律、
法规、规章、行业规范、国家或国际标准、公司制度等开展内部
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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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审计部在公司党委、董事会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
计工作。董事会负责审议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审计计划、重要审
计报告、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董事长具体分管内
部审计,是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作为专门工作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有
关会议并形成会议记录、纪要,加强对审计计划、重点任务、整
改落实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和指导,督促年度审计计划及任务组织
实施,研究重大审计结论和整改落实工作,评价内部审计机构工
作成效,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会或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六条   审计部具体职责如下:
      (一)制定公司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建立审计工作规范和工
作流程;
      (二)对公司及子公司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省、市
决策部署,落实国有资产监管要求,完成国企改革重点任务情况
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及子公司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重
点工作、年度业务计划执行、财务收支、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
行审计;
      (四)对公司及子公司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以及工程项目的
预结算、工程项目包干价的依据及合理性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及子公司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及子公司较大采购项目进行审计;
      (七)对控股子公司领导人员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和离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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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公司及子公司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股权等)和大额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
动进行审计;
    (十)对公司及子公司债券发行情况实施监督评估;
    (十一)对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的决策审批、资产评估、
交易定价、职工安置等环节进行审计;
    (十二)对使用对赌模式开展的并购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在
对赌期内对并购企业进行跟踪审计,对赌期结束后进行专项审计;
    (十三)对重点金融子企业和信托、债券、金融衍生品等高
风险金融业务进行专项审计;
    (十四)对公司及子公司的业务合同进行审查监督;
    (十五)对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收费、付费的价格机制进行审
查监督,可以随机抽取部分客户进行价格审查;
    (十六)对公司及子公司资金、银行账户及票据情况进行审
计;
    (十七)负责公司内控评价与监督;
    (十八)负责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十九)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损坏公司利益的行为及重大
经济事项进行审计调查;
    (二十)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审计部除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外,可根据审计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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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的特点和需求,在公司及子公司内部抽调某一领域中具有专门
技能、知识和经验的人员进入审计组,协助完成审计工作。
      根据审计项目实际情况,可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某项审
计工作。审计部应当对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结果进行复核。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从业要求
      (一)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
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
      (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并通过
后续教育加以保持和提高。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对内部审计人员进
行业务培训。
      (三)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于实施内部审计
业务中所获取的信息保密。
      (四)内部审计人员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在实施审计中应
当关注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的舞弊风险,
对舞弊行为进行检查和报告。
      (五)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
的情况下灵活、妥善地处理人际关系,应当具备建立良好人际关
系的意识和能力,并且应当注意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第九条   鼓励内部审计人员参加相关执业资格考试,打造专
业化、职业化的内部审计工作队伍。加大与财务、法务、业务、
工程、采购、企管等部门之间的人员交流力度,拓宽内部审计人
员职业发展通道,提升内部审计人员专业能力。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与外部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保持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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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沟通协调,与外部审计人员在工作中互相配合。
    审计部应当根据适当的标准对外部审计工作过程及结果的质
量进行客观评价,合理利用外部审计成果。
    第十一条   审计部加强与公司监事会、纪委、董秘办、财务
部、违规责任追究等部门的沟通协调,重点关注各方面集中反映
的问题领域。通过会议、联合检查等方式,加强信息通报与交流、
问题线索移送与协查等工作协同,形成监督合力。
    第十二条   审计部负责人和审计项目负责人通过督导、分析
复核等方式对内部审计质量进行控制。
    审计部按照公司要求对审计工作质量开展自查自纠,查找审
计工作的薄弱环节,持续改进工作方法,不断提升审计工作质量。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权限:审计部在执行审计任务时,有权
全面、不受限制地接触与审计工作有关的各种记录、人员及实物
资产。
    (一)有权根据党委和董事会的要求,灵活安排审计项目的
范围、深度和时间,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重大风险,
有权向党委和董事会报告;
    (二)有权调审或就地审查、查阅各部门所有与审计项目相
关的文件资料,被审计部门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匿;
    (三)内部审计人员有权参加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有权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有权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索取有关文件、证明材料;
有权对有关文件、材料、实物等进行复印、复制、现场拍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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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
      (五)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有权向公司党委和
董事会反映;对无法进行审计程序的审计项目,有权立即停止审
计工作并发表责任声明书;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损害本公司利益、违反财经法规的
行为,有权及时向公司党委会和董事会反映;
      (七)有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违反财
经法纪行为的意见。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部在每年年初依据公司风险状况、管理需要
和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制定公司年度内部审计计划,确定具体
审计项目及时间安排,内部审计计划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审计计划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年度审
计计划进行调整,经董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和人员批准后进行调
整。当涉及审计项目的调整时,需经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十六条   具体审计项目实施前,审计组要充分了解被审计
单位的基本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审计方案经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一般情况下,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
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接到审计通知书后,
应当按要求及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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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按照预定的审计方案实施审计,根
据审计目标和审计对象的特征合理运用审计抽样技术。
    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
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审计证据。审计证据应当具有相关性、
可靠性、充分性,用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的出具。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记录审计过程,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由
审计部负责人复核。
    第二十条     一般情况下,审计组应当在审计程序实施完毕后
七日内出具审计报告初稿;特殊情况出具报告超时,应当在审计
工作底稿中说明原因并经审计部负责人复核。
    审计组应当与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就审计结果进行沟
通,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五日
内提出书面意见,五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
组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提出的异议进行核实和答
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加以说明。
    审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审计
报告应当客观、完整、清晰,并体现重要性原则。审计报告中应
当包含针对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存在的
主要问题或者缺陷提出可行建议,以促进其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的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审计人员需在审计
报告上签字,对审计过程、结论负责。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对已经出具的审计报告如有异议,
应及时向审计部提出复审申请,审计部接到复审申请后立刻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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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审裁定,并指定复审小组的人员构成;复审小组应立即进行复
审,在复审中如发现隐瞒或漏审、错审等情况,应重新做出审计
结论;复审小组的复审结论和决定为终审结论和决定。
      经复审小组复审,发现已经出具的审计报告确实存在重要错
误或者遗漏,审计部应当及时更正,将更正后的报告按照原报告
审批流程进行审批,并将更正后的审计报告提交给原审计报告接
收者。

                   第四章   审计整改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负有监督检查
责任。被审计单位对问题整改落实负有主体责任,被审计单位主
要负责人是整改第一责任人,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对业务领域内相
关问题负有整改落实责任。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五个工作日内,针对审计发
现的问题制定切实有效的纠正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计划、
完成时间。
      审计部应当编制整改清单,并根据年度内部审计计划的安排
开展后续审计工作,跟踪检查整改清单中被审计单位针对审计发
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改进效果。审计部于每季度首月
对上季度被审计单位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统计,对未按
要求完成整改的情况进行通报。
      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按要求完成整改的,被审计单位需作出
书面说明,并调整整改计划,在原整改期限到期前报送审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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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
参考。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事项完成后一个月内
将审计档案归档。审计档案资料主要包括:审计方案、审计通知
书、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意见征求函、被审计单
位或者被审计人员反馈意见、审计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纠正措施、
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
    公司以外人员查阅审计档案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时,
须经审计部负责人批准。

                    第五章   奖励及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有先进事迹或违反本办法的内部审计人员,
依据公司《管理性违章管理办法》、《员工奖惩办法》进行奖惩。
    第二十六条   对于审计工作中发现的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
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审计部建议公司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情节轻重,审计部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可提出处罚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
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对抗审计监督的;
    (五)拒不接受和执行审计决定及审计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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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揭发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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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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