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港: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1-08-26
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持续完善公司内控体系建设 ,确保董事会
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管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与
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
价与完善,以及对公司正在运作的重大投资项目等进行风险分析。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
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委员原则上须独立于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
务。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席由董事会在委员中任命。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
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1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3、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4、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5、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条公司审计部每季度应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审计工作
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审计委员
会应根据公司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
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
陷或风险的,董事会应及时向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
应在上述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采取的措
施。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
时,或者审计委员会主席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
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
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2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
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上市公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
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