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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唐山港: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2022-04-08  

                                             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股东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
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完善对公司担保事项
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尽可能地防范因被担保方财务状
况恶化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潜在偿债风险,合理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为第三人提供下列担保的行为:被担保方因向金
融机构借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原因向公司申请为其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范围:经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审查和批
准,公司可以为符合条件的第三人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筹、
融资事项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依照法定程序审
议批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向本公司提供质押或抵押方式的反
担保,或由其推荐并经公司认可的第三人向本公司以保证等方式提供反担保,且
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或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可以不要求被
担保方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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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为公司审计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
保事项。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
行本制度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
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包括:财务部、董事会秘
书办公室。
    第十二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方担保申请,开始对被担保方进行资信状况评价。
公司应向被担保方索取以下资料:包括被担保方近三年的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未来一年财务预测、贷款偿借情况明细表(含利息支付)
及相关合同、被担保方高层管理人员简介、银行信用报告、对外担保明细表、资
产抵押/质押明细表、投资项目有关合同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方的申请及调查资料后,由公司财务部、董事会
秘书办公室对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对
被担保方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人员情况进行实地考察,
通过各项考核指标,对被担保方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进行评价,并
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
    第十四条 财务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根据被担保方资信评价结果,就是否
提供担保、反担保具体方式和担保额度由财务总监审核后提出建议,报总经理,
总经理报董事长批准后上报董事会。
    第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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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除前款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十六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全体董事的四分之三以上审
议同意并做出决议。如果董事与该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则该董事应当回避表
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十七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的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事项,该股东或者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对该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应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担保决策后,由财务部审查有关主债
权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由董事长代表公司与主债权人签订
书面担保合同,与反担保提供方签订书面反担保合同。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在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签订之日起的两个工作日
内,将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传送至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担保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过程应遵循风险控制的原则,在对被担保方风险
评估的同时,严格控制对被担保方的担保责任限额。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加强担保合同的管理。担保合同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
规定妥善保管,并及时通报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 对于被担保方的项目贷款,公司应要求被担保方及时向公司报
告担保贷款的还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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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要求被担保方提供有效资产,包括固定资产、设备、机
器、房产、法定代表人个人财产等进行抵押或质押,切实落实反担保措施。
    第二十四条 担保期间,公司应做好对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及抵押/质押财产
变化的跟踪监察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被担保方进行考察;在被担保方债务到期
前一个月,财务部应向被担保方发出催其还款通知单。
    第二十五条 被担保方债务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公司应在债务到期
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由财务部执行反担保措施。在担保期间,被担保方若发生机
构变更、撤消、破产、清算等情况时,公司应按有关法律规定行使债务追偿权。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应在开始债务追偿程序后五个工作日内和追偿结束后两
个工作日内,将追偿情况传送至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七条 当出现被担保方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或是被担保方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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