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七届十六次董事会部分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 规定,作为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 董事,经核查有关资料及信息,我们对公司七届十六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聘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副总经理候选人孙景刚先生、李海涛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相关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禁止任职的情 形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 2、公司副总经理候选人孙景刚先生、李海涛先生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