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煤业: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2019-08-28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大同煤业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作为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
事,对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经认
真研讨,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子公司金宇高岭土化工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担保系公司支持全资子公司金宇高岭土化工有限公司正常
生产运营,为保证金宇高岭土公司资金周转,同意为该项续贷提供担
保。
二、关于为子公司金宇高岭土化工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对该项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
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该等关联交易协议定价公允,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产能置换指标交易的议案
本次交易目的为塔山煤矿完成报国家发改委的产能置换承诺函、
色连煤矿承担化解产能过剩任务、忻州窑矿是是执行国家化解煤炭过
剩产能政策的需要,将退出的产能置换指标转让给同煤集团控股企业
使用,上述交易均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交易参照相同市场平均价
格水平,定价依据公允合理,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整体利益;公
司董事会审议相关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色连煤矿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正、公允的原则,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
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有利于减轻和降低
矿业公司的融资压力及资金成本,有利于促进矿业公司的经营发展,
符合公司的长远战略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公司非关联股东利益
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关于公司更换部分董事的议案
公司选举董事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
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
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基于上述原因及我们的独立判断,我们同意上述各项议案。
独立董事:张文山、周培玉、刘混举、李端生、孙水泉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