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作为大同煤业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在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审议的《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提供反担保的议案》及相关文件进行了 审阅,并对相关文件进行了尽职调查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正、公允的原则,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 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反担保有利于减轻和降低上海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压力及 资金成本,有利于促进上海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发展,符合公司的长 远战略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公司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4、基于上述原因及我们的独立判断,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控股 股东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独立董事签字:张文山、周培玉、刘混举、李端生、孙水泉 二○二○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