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煤业:关于为子公司金宇高岭土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公告2020-08-28
证券代码:601001 证券简称:大同煤业 公告编号:临 2020-029
债券代码:163920 债券简称:20 同股 01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金宇高岭土
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委托贷款对象:大同煤业金宇高岭土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高岭土公司”)
● 委托贷款金额及期限:2000万元、委托贷款1年
● 贷款年利率:4.5%
一、关联交易概述
高岭土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12 日通过大同煤矿集团财务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或“受托人”)向公司申请委贷 2000
万元,将于 2020 年 10 月 12 日到期,由于高岭土公司流动资金紧张,
需办理上述委贷续贷手续。公司拟通过财务公司为高岭土公司提供委
托贷款人民币 2000 万元,贷款利息 4.5%,贷款期限为一年。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为财务公司
股东,与财务公司属于受同一法人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同煤集团”)控制的关联关系,故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此
项交易无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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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方介绍
1、财务公司
名称:大同煤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大同市矿区恒安新区
法定代表人: 王伟
注册资本:30 亿元
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
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经批准的保
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
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
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
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有价证券投资业务;承销成员单
位的企业债券(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财务公司总资产 23,202,618,433.80
元,净资产 5,720,247,021.75 元,营业总收入 1,009,059,217.82 元,
净利润 372,480,802.65 元。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财务公司总资产 23,020,363,716.90 元,
净资产 5,861,167,438.83 元,营业总收入 377,383,956.33 元,净利
润 140,920,417.08 元。
2、关联关系
公司与财务公司同属同煤集团控股子公司。公司与同煤集团及财
务公司的关联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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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同煤集团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财务公司 20%的股权,同
煤集团持有财务公司 80%的股权,财务公司为同煤集团控股子公司。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名称:大同煤业金宇高岭土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大同煤矿集团塔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池冰
经营范围:高岭土生产及销售
注册资本:263,157,800.00 元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高岭土公司资产总额 164,761,413.74
元,资产净额-52,147,165.38 元,负债总额 216,908,579.12 元,营
业收入 44,509,076.04 元,净利润-24,526,824.58 元。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高岭土公司资产总额 160,096,181.13
元,资产净额-60,821,758.65 元,负债总额 220,917,939.78 元,营
业收入 5,025,597.27 元,净利润-8,674,593.27 元。
四、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及定价政策
1、业务内容
公司向高岭土公司提供 2000 万元委托贷款。
2、委托贷款协议主要内容:
贷款金额:人民币 2000 万元。
贷款利息:4.5%。
贷款期限:1 年。
贷款用途:补充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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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系公司支持全资子公司高岭土公司正常生产运营,保证
高岭土公司资金周转。公司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贷款业务,有利于
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支持公司全资子公司的建设发展。委托贷款
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需要、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
财务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
融机构,具有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各项资质,各项指
标均达到《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通过财务公司
为高岭土公司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各方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合
作共赢的原则进行,有利于降低企业整体融资成本。
六、截至本会议日,公司累计对外提供委托贷款金额及逾期金额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色连煤矿提供 3 亿元委托贷款,为金鼎活性炭
公司提供 1.13 亿元委托贷款,为金宇高岭土公司提供 0.2 亿元委托
贷款,除上述委托贷款事项外,公司无对外提供委托贷款,无逾期情
况。
七、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及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认为:1、公司董事会对该项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上市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 2、该等关联交易协议定价公允,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3、基于上述原因及我们的独立判断,我们
同意公司为高岭土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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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先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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