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煤业: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2020-08-28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大同煤业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作为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
事,对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经认真
研讨,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子公司金宇高岭土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担保系公司支持全资子公司金宇高岭土化工有限公司正常
生产运营,为保证金宇高岭土公司资金周转,同意为该项贷款提供担
保。
二、关于为子公司金宇高岭土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该等关联交易协议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
事会审议相关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为子公司色连煤矿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该等关联交易协议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
事会审议相关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公司选举董事的议案
公司选举董事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
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
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基于上述原因及我们的独立判断,我们同意上述各项议案。
独立董事:刘啸峰、王丽珠、张秋生、石静霞、汪文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