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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同煤业: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2020-08-28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大同煤业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作为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

事,对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经认真

研讨,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子公司金宇高岭土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担保系公司支持全资子公司金宇高岭土化工有限公司正常

生产运营,为保证金宇高岭土公司资金周转,同意为该项贷款提供担

保。

    二、关于为子公司金宇高岭土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该等关联交易协议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

事会审议相关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为子公司色连煤矿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该等关联交易协议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

事会审议相关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公司选举董事的议案
    公司选举董事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

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

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基于上述原因及我们的独立判断,我们同意上述各项议案。



    独立董事:刘啸峰、王丽珠、张秋生、石静霞、汪文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