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核查期间内相关人员买卖股票行为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核查期间内 相关人员买卖股票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致: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柳钢股份”)的委托,担任其增资参股公司广西钢 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对方”或“广西钢铁”)之重大资产重组暨关 联交易事项(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或“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 问。 本所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 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8 修订)》(证监会公告 〔2018〕36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信息披露要求,就柳钢股份发布提示性公告前六个月(即 2020 年 2 月 14 日至 2020 年 8 月 14 日)至重组报告书出具日期间(以下简称“自查期间”),柳钢 股份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广西钢铁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相关专业机构及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 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以下合称“核查范围内机构 和人员”)买卖柳钢股份股票的事项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柳 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核查期间内相关人员买卖股票行为的法律意 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上市公司提供的交易进程备忘录、核 查范围内机构和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 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核 查范围内人员书面声明及承诺等文件(以下合称“核查文件”),及面谈广西钢 铁董事、副总梁民勤以及其配偶卢建清、柳钢集团监事李德云。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上市公司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上市公司已向 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复印件、扫描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上市公司所提供的副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 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 持有;上市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上市公司所提 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真实、准确和完整,无任何隐瞒、虚假、遗漏或误导之处。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上市公司向本所出具 的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核查期间 根据柳钢股份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 情况的核查期间为柳钢股份发布提示性公告前六个月(即 2020 年 2 月 14 日至 2020 年 8 月 14 日)至重组报告书出具日期间(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 核查范围 本次核查范围内机构和人员包括:柳钢股份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交易对方广西钢铁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相关专业 机构及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上述相关人员 的直系亲属。 三、 核查期间相关主体买卖柳钢股份的股票的情况 (一) 公司、机构/人员关于自查期间内买卖柳钢股份的股票的情况及说明 1. 柳钢股份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广西钢 铁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买卖柳钢股份股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5 日出具的《股东股份 变更明细清单》、《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以及公司、机 构/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公司、机构/人员在核查期间买卖柳钢股份股票的 详细情况如下: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交易数量 结余股数 买卖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 (股) (股) 方向 2020 年 2 月 21 日 2,000 4,000 卖出 2020 年 2 月 25 日 2,000 2,000 卖出 600 2,600 买入 300 2,900 买入 100 3,000 买入 2020 年 2 月 26 日 700 3,700 买入 100 3,800 买入 1,500 5,300 买入 500 5,800 买入 1,700 4,100 卖出 2020 年 4 月 23 日 柳钢集团公司办副科 2,100 2,000 卖出 卢柊羽 长赵林的配偶 1,200 3,200 买入 1,000 4,200 买入 2020 年 4 月 27 日 1,100 5,300 买入 600 5,900 买入 3,900 2,000 卖出 2020 年 4 月 28 日 1,000 1,000 卖出 2020 年 4 月 30 日 3,000 4,000 买入 2020 年 5 月 8 日 3,000 1,000 卖出 2020 年 5 月 11 日 500 500 卖出 290 210 卖出 2020 年 5 月 22 日 210 0 卖出 4,089 4,089 买入 李德云 柳钢集团监事 2020 年 9 月 24 日 1,211 5,300 买入 柳钢股份董事谭绍栋 王涤非 2020 年 7 月 6 日 700 0 卖出 的配偶 柳钢股份监事、棒线 2,300 7,700 买入 周桂枝 2020 年 3 月 6 日 厂厂长兰钢的配偶 2,300 5,400 卖出 2020 年 7 月 6 日 5,000 20,000 买入 4,200 15,800 卖出 300 15,500 卖出 2020 年 7 月 13 日 300 15,200 卖出 200 15,000 卖出 广西钢铁董事、副总 梁民勤 2020 年 7 月 20 日 5,000 10,000 卖出 经理 2,700 7,300 卖出 2,300 5,000 卖出 2020 年 7 月 21 日 1,500 3,500 卖出 100 3,400 卖出 200 3,200 卖出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交易数量 结余股数 买卖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 (股) (股) 方向 200 3,000 卖出 3,000 0 卖出 2020 年 6 月 30 日 300 1,500 买入 广西钢铁董事、副总 卢建清 2020 年 7 月 7 日 200 1,700 买入 经理梁民勤的配偶 2020 年 9 月 24 日 100 1,800 买入 200 200 买入 广西钢铁监事、审计 2020 年 3 月 2 日 100 300 买入 黄中梅 法务部科长 700 1,000 买入 2020 年 4 月 3 日 1,000 0 卖出 2020 年 6 月 29 日 50,000 50,000 买入 3,680 46,320 卖出 1,500 44,820 卖出 1,900 42,920 卖出 900 42,020 卖出 1,900 40,120 卖出 3,900 36,220 卖出 广西钢铁董事、副总 1,900 34,320 卖出 刘美玲 经理戴敏的配偶 2020 年 7 月 1 日 500 33,820 卖出 900 32,920 卖出 2,100 30,820 卖出 7,300 23,520 卖出 1,900 21,620 卖出 700 20,920 卖出 500 20,420 卖出 20,420 0 卖出 广西钢铁资材部科长 2020 年 3 月 25 日 3,000 33,000 买入 黄桂军 张雪梅的配偶 2020 年 5 月 28 日 2,000 35,000 买入 2. 关于自查期间内买卖柳钢股份股票,相关主体已出具书面说明及承诺 (1) 卢柊羽已出具《声明及承诺》:“上述买卖股票的证券账户以本人的名义 开立。本人于柳钢股份 2020 年 8 月 15 日披露《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提示性 公告》首次知晓本次交易相关信息,在本人进行上述柳钢股份股票交易时,本人 并不知晓本次交易相关事宜。本人从未通过任何非公开渠道知晓以及利用任何内 幕信息和为自身谋取利益进行柳钢股份股票买卖,未从包括本人配偶在内的任何 第三方获知柳钢股份的任何内幕信息,亦未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柳钢股份的任何内 幕信息。本人买卖柳钢股份股票系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本人判断 而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除已公开披露信息以外,本 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交易事项履行保密义务。如 有虚假,本人将在自查期间内买卖柳钢股份股票的全部投资收益上交柳钢股份所 有。自本声明承诺出具之日至柳钢股份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本人将严格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 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柳钢股份的股票。” (2) 李德云已出具《声明及承诺》:“上述买卖股票的证券账户以本人的名义 开立。本人于柳钢股份 2020 年 8 月 15 日披露《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提示性 公告》首次知晓本次交易相关信息,在本人进行上述柳钢股份股票交易时,本人 并不知晓本次交易相关事宜。本人从未通过任何非公开渠道知晓以及利用任何内 幕信息和为自身谋取利益进行柳钢股份股票买卖,也未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柳钢股 份的任何内幕信息。本人买卖柳钢股份股票系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 于本人判断而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除已公开披露 信息以外,本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交易事项履行 保密义务。如有虚假,本人将在自查期间内买卖柳钢股份股票的全部投资收益上 交柳钢股份所有。自本声明承诺出具之日至柳钢股份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本人 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 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柳钢股 份的股票。” (3) 王涤非已出具《声明及承诺》:“上述买卖股票的证券账户以本人的名义 开立。本人于柳钢股份 2020 年 8 月 15 日披露《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提示性 公告》首次知晓本次交易相关信息,在本人进行上述柳钢股份股票交易时,本人 并不知晓本次交易相关事宜。本人从未通过任何非公开渠道知晓以及利用任何内 幕信息和为自身谋取利益进行柳钢股份股票买卖,未从包括本人配偶在内的任何 第三方获知柳钢股份的任何内幕信息,亦未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柳钢股份的任何内 幕信息。本人买卖柳钢股份股票系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本人判断 而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除已公开披露信息以外,本 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交易事项履行保密义务。如 有虚假,本人将在自查期间内买卖柳钢股份股票的全部投资收益上交柳钢股份所 有。自本声明承诺出具之日至柳钢股份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本人将严格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柳钢股份的股票。” (4) 周桂枝已出具《声明及承诺》:“上述买卖股票的证券账户以本人的名义 开立。本人于柳钢股份 2020 年 8 月 15 日披露《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提示性 公告》首次知晓本次交易相关信息,在本人进行上述柳钢股份股票交易时,本人 并不知晓本次交易相关事宜。本人从未通过任何非公开渠道知晓以及利用任何内 幕信息和为自身谋取利益进行柳钢股份股票买卖,未从包括本人配偶在内的任何 第三方获知柳钢股份的任何内幕信息,亦未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柳钢股份的任何内 幕信息。本人买卖柳钢股份股票系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本人判断 而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除已公开披露信息以外,本 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交易事项履行保密义务。如 有虚假,本人将在自查期间内买卖柳钢股份股票的全部投资收益上交柳钢股份所 有。自本声明承诺出具之日至柳钢股份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本人将严格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 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柳钢股份的股票。” (5) 黄中梅已出具《声明及承诺》:“上述买卖股票的证券账户以本人的名义 开立。本人于柳钢股份 2020 年 8 月 15 日披露《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提示性 公告》首次知晓本次交易相关信息,在本人进行上述柳钢股份股票交易时,本人 并不知晓本次交易相关事宜。本人从未通过任何非公开渠道知晓以及利用任何内 幕信息和为自身谋取利益进行柳钢股份股票买卖,也未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柳钢股 份的任何内幕信息。本人买卖柳钢股份股票系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 于本人判断而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除已公开披露 信息以外,本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交易事项履行 保密义务。如有虚假,本人将在自查期间内买卖柳钢股份股票的全部投资收益上 交柳钢股份所有。自本声明承诺出具之日至柳钢股份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本人 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 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柳钢股 份的股票。” (6) 梁民勤已出具《声明及承诺》:“上述买卖股票的证券账户以本人及本人 配偶的名义开立。本人及本人配偶于柳钢股份 2020 年 8 月 15 日披露《关于筹划 重大资产重组的提示性公告》首次知晓本次交易相关信息,在本人及本人的配偶 进行上述柳钢股份股票交易时,本人及本人的配偶并不知晓本次交易相关事宜。 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人从未通过任何非公开渠道知晓以及利用任何内幕信息和为自身谋取利益进 行柳钢股份股票买卖,也未向包括本人配偶在内的任何第三方透露柳钢股份的任 何内幕信息。本人配偶从未通过任何非公开渠道知晓以及利用任何内幕信息和为 自身谋取利益进行柳钢股份股票买卖,也从未从本人处获知任何关于本次交易的 任何内幕信息。本人及本人的配偶买卖柳钢股份股票系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 信息并基于本人及本人的配偶判断而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 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 的动机。除已公开披露信息以外,本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对本次交易事项履行保密义务。如有虚假,本人及本人的配偶将在自查期间内 买卖柳钢股份股票的全部投资收益上交柳钢股份所有。自本声明承诺出具之日至 柳钢股份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 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 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柳钢股份的股票。” (7) 卢建清已出具《声明及承诺》:“上述买卖股票的证券账户以本人的名 义开立。本人于柳钢股份 2020 年 8 月 15 日披露《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提示 性公告》首次知晓本次交易相关信息,在本人进行上述柳钢股份股票交易时,本 人并不知晓本次交易相关事宜。本人从未通过任何非公开渠道知晓以及利用任何 内幕信息和为自身谋取利益进行柳钢股份股票买卖,未从包括本人配偶在内的任 何第三方获知柳钢股份的任何内幕信息,亦未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柳钢股份的任何 内幕信息。本人买卖柳钢股份股票系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本人判 断而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 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除已公开披露信息以外, 本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交易事项履行保密义务。 如有虚假,本人将在自查期间内买卖柳钢股份股票的全部投资收益上交柳钢股份 所有。自本声明承诺出具之日至柳钢股份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本人将严格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以直接或 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柳钢股份的股票。” (8) 刘美玲已出具《声明及承诺》:“上述买卖股票的证券账户以本人的名义 开立。本人于柳钢股份 2020 年 8 月 15 日披露《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提示性 公告》首次知晓本次交易相关信息,在本人进行上述柳钢股份股票交易时,本人 并不知晓本次交易相关事宜。本人从未通过任何非公开渠道知晓以及利用任何内 幕信息和为自身谋取利益进行柳钢股份股票买卖,未从包括本人配偶在内的任何 第三方获知柳钢股份的任何内幕信息,亦未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柳钢股份的任何内 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幕信息。本人买卖柳钢股份股票系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本人判断 而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除已公开披露信息以外,本 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交易事项履行保密义务。如 有虚假,本人将在自查期间内买卖柳钢股份股票的全部投资收益上交柳钢股份所 有。自本声明承诺出具之日至柳钢股份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本人将严格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 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柳钢股份的股票。” (9) 黄桂军已出具《声明及承诺》:“上述买卖股票的证券账户以本人的名义 开立。本人于柳钢股份 2020 年 8 月 15 日披露《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提示性 公告》首次知晓本次交易相关信息,在本人进行上述柳钢股份股票交易时,本人 并不知晓本次交易相关事宜。本人从未通过任何非公开渠道知晓以及利用任何内 幕信息和为自身谋取利益进行柳钢股份股票买卖,未从包括本人配偶在内的任何 第三方获知柳钢股份的任何内幕信息,亦未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柳钢股份的任何内 幕信息。本人买卖柳钢股份股票系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本人判断 而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除已公开披露信息以外,本 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交易事项履行保密义务。如 有虚假,本人将在自查期间内买卖柳钢股份股票的全部投资收益上交柳钢股份所 有。自本声明承诺出具之日至柳钢股份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本人将严格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 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柳钢股份的股票。” (二) 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知情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 公司股票的情况及说明 1. 中介机构及其相关知情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柳钢股份的股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5 日出具的《股东股份 变更明细清单》、《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以及中介机构 及其相关知情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中介机构及其相关知情人员在核查期间 买卖柳钢股份股票的详细情况如下: 姓名/ 股份变动情 核查期末持股 身份 日期 买入/卖出 名称 况(股) 情况(股) 招商 独立财 2020/02/14-2020/11/2 1,361,027 400 买入 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证券 务顾问 1,793,162 卖出 170,000 申购赎回过出 597,200 申购赎回过入 2. 中介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柳钢股份的股票情况的说明 关于在自查期间交易柳钢股份的股票,招商证券已出具《招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的自查报告》:“本公司除通过自营交 易账户进行 ETF、LOF、组合投资、避险投资、量化投资,以及依法通过自营交易 账户进行的事先约定性质的交易及做市交易外,没有买卖柳钢股份股票的行为, 也无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柳钢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 行为。本公司买卖柳钢股份股票严格遵守了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 相关规定,因此前述股票买卖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本公司作为 柳钢股份本次增资参股公司之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财务顾问,严格遵守监管机构 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执行内幕信息隔离制度,充分保障财务顾问的职业操守和 独立性。同时,本公司已建立了健全的信息隔离墙制度来规范利益冲突部门之间 的信息隔离,证券投资总部并无人员参与本次重组的筹划,也未和投资银行部门 的项目组人员有过接触,因此上述交易是基于其独立的投资决策,与柳钢股份本 次增资参股公司事宜不存在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相关人员、机构外,其他核查范围内机构和人员在 核查期间不存在买卖柳钢股份股票的情形。 四、 对核查范围内人员买卖柳钢股份股票行为性质的核查 本所律师通过查阅柳钢股份、广西钢铁出具的《柳钢股份就重大资产重组事 宜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柳钢股份于自查期间填写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核查范围内机构和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 查询报告》、柳钢股份于自查期间填写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核查范围内人 员所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主体出具的声明及承诺,及面谈广西钢铁董事、副总 梁民勤以及其配偶卢建清、柳钢集团监事李德云,对相关人员买卖柳钢股份股票 行为性质进行了核查。 鉴于法律法规赋予本所律师的调查取证的手段有限,本所在力所能及范围内 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和精神进行了核查。根据柳钢股份等相关方提供的自查报告、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进程备忘录、相关方出具的声明及承诺,以及面谈回复, 1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的声明和承诺真实、完整前提下,上述人员及 机构买入/卖出柳钢股份股票的行为均属投资者依据市场公开信息进行判断而作 出的投资行为,不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不存在涉嫌内幕 交易的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相关人员在核查期间买卖柳钢股份股票的行为不属于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 证券交易的行为,不会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 11 2020 11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