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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柳钢股份:柳钢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4月)2022-04-28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权益,规范公司股东大
会的运作,明确股东大会职责权限,保证及规范股东大会依法行
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
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
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
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
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二个月
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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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
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
内行使职权。
    第六条 柳钢股份办公室为负责股东大会事务的日常管理部
门。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八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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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
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
股东大会。
    第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3—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
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普通
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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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
普通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
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
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




                                                     —5—
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
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第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普通
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一经公告,视为公司股东已经收
到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
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6—
见及理由。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
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召开方式或期限;
    2.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
    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4.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5.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进行股权登记时,
应将授权委托书一起送达;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7—
    第二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
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
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
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
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
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




—8—
处。
    第二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
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七条 股东出席会议。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个人股
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代理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 股东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以书面形
式委托代理人,由股东亲自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
人签署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代理人的姓名;
    2.是否具有表决权;
    3.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4.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5.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9—
人单位印章;
    6.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
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公司制作的签名册上签
名填写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证券账户、身份证号码、持有或
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第三十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
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
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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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
职报告。
    第三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
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六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
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
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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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每一普通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
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
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
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
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
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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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
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
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二名股
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
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
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
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
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
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
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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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
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
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
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
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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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
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
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
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章 股东大会决议
    第五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第五十三条 普通决议
    (一)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二)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1.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15—
    2.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式;
    4.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公司年度报告;
    6.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
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特别决议
    (一)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二)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2.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3.《公司章程》的修改;
    4.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5.股权激励计划;
    6.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第五十五条 关联交易的表决。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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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 表决
    (一)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二)表决票应由律师、两名股东代表、两名监事参加清点,
并当场填写表决结果,监票的律师、监事、股东代表等应在表决
结果上签字。
    (三)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
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四)会议主持人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
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
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
布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生效。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的修订或废止由股东大会决定。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