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钢股份:柳钢股份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2022年4月)2022-04-28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2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柳州钢铁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董事会运作的实际情况,为提高
公司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工作机构,包括审
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四个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在《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的范
围内履行职责,不具有决策权、不以董事会名义作出决议。
第三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的总对接协
调;负责对委员会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完善,及日常工作的协助沟
通、会议组织、决议落实。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
第一节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
多数。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独立董事或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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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选举委
员的议案获得通过的,新选委员于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由董事会在委员会成员内直接选
举产生。
第七条 主任(召集人)原则上不得兼任董事会其他专门委
员会的主任。
第八条 主任(召集人)应当具备相当的会计和财务管理知
识。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二节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
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
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
计;
(五)监督公司的法规遵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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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
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节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提供
以下书面材料,以便于审计委员决策: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部审计报告及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以上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表决材料呈董事会讨论,包括(但不限于):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
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
司重大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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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年报工作规程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
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
务报告审计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
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了解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进度及在审计
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
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
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
后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年度财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
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上市公司在年报审计期
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上市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
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
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
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
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
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上市公司应充
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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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
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
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
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
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
册会计师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
必要的条件。
第三章 战略委员会
第一节 人员组成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应
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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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二节 职责权限
第二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
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节 决策程序
第二十九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
备工作,提供有关方面的文件资料:
(一)关于发展战略规划研究与制订:
由公司有关部门在战略委员会提出的发展战略规划原则性
或框架性意见的基础上起草或修订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文件;
(二)关于重大项目研究与论证: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
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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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第三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管理层的提案召开会议,进
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四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一节 人员组成
第三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
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三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
产生。
第三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十一条至第三
十三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十五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联系相关部门提供公司有关经
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二节 职责权限
第三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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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
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
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
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
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
案。
第三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
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
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三节 决策程序
第三十九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联系相关部门做好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
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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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
有关测算依据。
第四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
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作述职(口头述职或书面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主要为各高管人
员签署的年度日标责任书)和程序,对董事和高管人员进行绩效
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提名委员会
第一节 人员组成
第四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独立董
事占多数。
第四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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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四十五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联系相关部门提供提名人员的
有关资料,负责筹备提名委员会会议并执行有关决议。
第二节 职责权限
第四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
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
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
经理人选。
第三节 决策程序
第四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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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遵照实施。
第四十九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
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
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
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五十条 专业委员会会议由各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
开前七天通知各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专业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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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上做出说明。
第五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经
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或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
第五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根据董事会要求或其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
第五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
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五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由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书面表决。
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
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委员在决议上签字。
第五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五十七条 如有必要,专业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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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六十条 专业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六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及规章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及规章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原
《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投资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薪
酬委员会实施细则》、《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审计委员会
年报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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