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钢股份:柳钢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4月)2022-04-28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
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
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柳钢股份办公室为负责董事会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二章 董事会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四条 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主要
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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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权。
第三章 董事长职权
第五条 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长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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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
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及通知程序
第六条 董事会原则上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于会议召
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
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五)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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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时。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并传真通知
或者书面通知,于会议召开前二日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紧急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
之目的,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的限制。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会议议题由公司董事长决定,会议通知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根据会议议题拟定,并报经董事长批准后由董事会秘书分送
各位董事和监事。
第九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如董事长因特殊
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代为履行上述职责。
第十条 如有本章第七条第(二)、(三)、(四)规定的情
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
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
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
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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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的可以书面授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
期限,并经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方为有效。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
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二条 董事会文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制作。董事会
文件应于会议召开前送达各位董事和监事。董事应认真阅读董事
会送达的会议文件,对各项议案充分思考、准备意见。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和监事应妥善保管会议文件,在
会议有关决议内容对外正式披露前,董事、监事及会议列席人员
对会议文件和会议审议的全部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时,首先由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
宣布会议议题,并根据会议议程主持议事。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
应当认真主持会议,充分听取到会董事的意见,控制会议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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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省时间,提高议事的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
第十六条 董事会根据会议议程,可以召集与会议议题有关
的其他人员到会介绍有关情况或听取有关意见。列席会议的非董
事成员不介入董事议事,不得影响会议进程、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在会议通知上未列明的
议题或事项。特殊情况下需增加新的议题或事项时,应当由到会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对临时增加的会议议题或事项进
行审议和作出决议。必要时,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可启用表决程
序对是否增加新的议题或事项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在审议和表决有关事项或
议案时,应本着对公司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所议事项充分表达个
人的建议和意见;并对其本人的投票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和董事会临时会议表决方式均为举手
表决或书面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董事在决议
上签字。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条 公司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其主要职责为:
(一)监督董事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和本议事规则审议有关事项并按法定程序作出决议;
(二)听取董事会会议议事情况,不参与董事会议事;
(三)监事对于董事会审议事项的程序和决议持有异议时,
可于事后由监事会形成书面意见送达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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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事会如认为董事会的审议程序和决议不符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本公司《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时,
有权向国家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意见,或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形成有关决议,应当以书面方式予
以记载,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决议的书面文件上签字。决议的
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
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决议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应到董事人数、实列人数,授权委托人数;
(三)说明会议的有关程序及会议决议的合法有效性;
(四)说明经会议审议并经投票表决的议案的内容(或标题),
并分别说明每一项经表决议案或事项的表决结果(如会议审议的
每项议案或事项的表决结果均为全票通过,可合并说明);
(五)如有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预案应单项说明;
(六)其他应当在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决议形成后,公司董事会应遵照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董事会公告的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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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拟定,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定
并对外公告。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
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
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
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在公司存
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
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七章 有关人事、对外投资、信贷和担保的决策程序
第二十六条 人事组织安排决策程序:
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二节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十
款和本议事规则第四条第十款的有关规定,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人选由公司董事长根据有关程序提名,报请公司董事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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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
总经理根据有关程序提名,报请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七条 对外投资决策程序
公司拟决定的投资项目,由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和项目提出单
位进行充分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案,经公司总经理办
公会议审议后,按有关规定上报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
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聘请独立的专家或中介机构组成评审小组
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和咨询,并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对产业结构
调整的要求予以审议批准。
第二十八条 银行信贷、资产抵押及担保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每年年度的银行授信方案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
授权公司财务部按有关规定程序上报并在年度董事会议上提出,
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财务资金预算的具体情况予以审定。一经审
批后,在年度授信额度内由公司总经理或授权公司财务部按有关
规定程序实施。
(二)公司应遵守国家有关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签署经董事会审定的年度
银行授信额内的担保合同。
第八章 涉及“关联关系”的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会及关
联董事应遵守本公司《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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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规则依
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重新修订时,由董事会秘书提出修改意见稿,
提交董事会审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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