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钢股份: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制度2022-08-25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工作制度
(2022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
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柳州钢铁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
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
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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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
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
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
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
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
生态。
第五条 本制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行为指南,公
司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
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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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
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证券交易所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
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
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
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
件。
公司可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
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
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
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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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
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
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
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
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
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
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
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
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
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
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
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
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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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
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三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
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
真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
时公布。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但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
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内
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
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
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
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
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六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
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
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公司董事
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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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
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
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及时召开业绩说明
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
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
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
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进行一对一的
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但不得在业绩
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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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
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
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
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主要部门,负
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事务。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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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
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
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
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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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
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
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
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
度。公司办公室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
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
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
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
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四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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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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