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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重庆钢铁: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8-10-30  

						      证券代码:601005               股票简称:重庆钢铁                公告编号:2018-041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Chongqing Iron & Steel Company Limited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 年 10 月 29 日,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召
      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
      分条款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序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1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报国家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关主管机构批准,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励;



                                              1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股份上市交易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的证券交易机构的上市规则许可的其他情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况。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的活动。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2   第三十二条 公司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     第三十二条   公司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
    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法之一进行:          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法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
    约;                                      约;

    (二)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      (二)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
    回;                                      回;

    (三)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      (三)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

    (四)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公司因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
                                              的标的。

3   第三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一条第       第三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一条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并符合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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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机构的上市规则。公司    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依照第三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六)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A 股股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会议决议同意;因本章程第三十一条第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公司依照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收    原因,收购本公司 H 股股份的,应当经股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东大会决议。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         公司依照第三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内转让给职工。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述修改需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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