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八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重庆市江北区金融街 3 号 D 座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5-1 层 A 单元 邮政编码:400023 5-1 A, Tower D, PICC Life Insurance Tower, 3 Financial Street, Jiangbei District, Chongqing 400023, P.R.China 电话/Tel:(8623) 8879 8388 传真/Fax:(8623) 8879 8300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钢铁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 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根据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予以公告。 -1-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 大会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 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1 年 7 月 21 日召开的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 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贵公司已于 2021 年 7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 布了《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进行了公告。 2.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方式召开,并载明了现场会议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代码、提 交会议审议的议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贵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8 月 12 日(星期四)下午 13:30 在重 庆市长寿区江南街道江南大道 2 号重庆钢铁会议中心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 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8 月 12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8 月 12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8 月 12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全体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 间内的任意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者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 权。 2.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张文学先生主持。 -2-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实际召开时间、地点、内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资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的核查,以及根据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1 人,代表贵公司股份 3,121,997,246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35.0055%。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已向贵公司提供身份证明、 持股凭证及授权委托书等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提交的证明文件符合《公司章程》第八十条至第八十八条的规 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具备合法有效的与会及表决 资格。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 A 股股东,其身份 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2.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除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人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 -3- 法律意见书 大会规则》第二十六条以及《公司章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该等人员有权出席 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 通知所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 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贵公司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本次股东大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代表进 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3. 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A股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 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参与网络 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4.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贵公司合并统计了股东大会每项议案 的现场表决结果和网络表决结果,并由会议主持人宣布最终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贵公司合 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和网 -4- 法律意见书 络投票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长寿钢铁资产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2,096,981,600 股回避表决;732,962,207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71.5074%赞成;其中,中小投资 者表决结果为 721,419,372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71.2582%赞成。 经核查,该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2. 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3,120,387,746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484%赞成;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1,010,791,311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410%赞成。 经核查,该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3.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1 《选举张文学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2,903,864,433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3.0130%赞成;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794,373,998 股 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78.4643%赞成。 经核查,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3.2 《选举宋德安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2,902,260,423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2.9617%赞成;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794,233,998 股 -5- 法律意见书 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78.4505%赞成。 经核查,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3.3 《选举谢志雄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2,903,634,434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3.0057%赞成;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794,143,999 股 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78.4416%赞成。 经核查,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3.4 《选举赖晓敏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2,902,562,435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2.9713%赞成;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794,144,000 股 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78.4416%赞成。 经核查,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3.5 《选举邹安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2,903,634,436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3.0057%赞成;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794,144,001 股 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78.4416%赞成。 经核查,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3.6 《选举周平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2,900,387,637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2.9017%赞成;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792,283,202 股 -6- 法律意见书 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78.2578%赞成。 经核查,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4.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1 《选举盛学安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2,903,779,430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3.0103%赞成;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794,288,995 股 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78.4559%赞成。 经核查,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4.2 《选举张金若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2,903,634,431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3.0057%赞成;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794,143,996 股 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78.4416%赞成。 经核查,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4.3 《选举郭杰斌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2,903,644,442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3.0060%赞成;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794,154,007 股 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78.4426%赞成。 经核查,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5.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7- 法律意见书 5.1 《选举吴小平先生为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2,903,571,431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3.0037%赞成;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794,288,996 股 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78.4559%赞成。 经核查,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5.2 《选举李怀东先生为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2,903,426,431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2.9990%赞成;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794,143,996 股 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78.4416%赞成。 经核查,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5.3 《选举朱兴安先生为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2,903,740,433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3.0091%赞成;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794,143,998 股 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78.4416%赞成。 经核查,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以下无正文)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