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钢铁: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10-18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规范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信息披露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投资者、债权人及
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公司股票挂牌证券交易
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
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范围如下:
1.2.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1.2.2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2.3 公司二级单位、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1.2.4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1.2.5 其他负责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部门。
2 (关键控制活动)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2.1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
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
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2.2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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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忠实
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2.3 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2.4 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
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3 (关键控制活动)信息披露的内容
3.1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募集说明
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其他根据适用上市规则而披
露的文件等。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3.2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3.2.1 董事会决议;
3.2.2 监事会决议;
3.2.3 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3.2.4 股东大会决议;
3.2.5 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3.2.6 收购或出售资产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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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3.2.8 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
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3.2.9 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3.2.10 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面临重大风险;
3.2.11 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
3.2.12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2.13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3.2.14 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
3.2.15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增减变化达5%以
上;
3.2.16 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3.2.17 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裁
无法履行职责;
3.2.18 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生产
资料采购、产品销售方式或渠道发生重大变化;
3.2.19 公司作出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
3.2.20 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变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显著影
响;
3.2.21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3.2.22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3.2.23 法院裁定禁止对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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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4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2.25 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3.2.26 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
3.2.27 获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
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的;
3.2.28 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正受到中国证
监会处罚;
3.2.29 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股票挂牌
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重
大信息。
3.3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应当符合境
内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于该等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的要求。
3.4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
露。
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过审计:
(1)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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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弥补亏损;
(2)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另有规
定的除外。
3.5 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审计报告的,公司应当
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
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并披露:
(1)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相关规则要求的专
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和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2)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发表的意见;
(3)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4)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相关规则要
求的专项说明;
(5)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6)公司应按适用上市规则就非标审计报告在业绩公告中披露有关
事项的详情。
3.6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挂牌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
者,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3.6.1 披露的信息尚未泄露;
3.6.2 有关部门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3.6.3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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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
超过2个月。
3.7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
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
有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讯。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
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
4 (关键控制活动)信息披露的程序
4.1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及披露程序:
4.1.2 总裁、首席财务官、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
定期报告草案;
4.1.2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提请董事会审议;
4.1.3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4.1.4 监事会负责审核定期报告;
4.1.6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4.2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将董事会
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公司挂牌证券交易所,
交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公司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的,必须公告。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或书面说明,按有关部门规定应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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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司应当将其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
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4.3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将监事会
决议报送公司挂牌证券交易所,交易所登记后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
4.4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文稿、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法律意见书报送公司挂牌证券交易所,交易所
同意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未曾披露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在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中同时披露。
4.5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4.5.1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或已披露事件有
重大进展、变化时,应当立即向董事长报告;
4.5.2 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
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4.5.3 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公司相关方面起草临时报告,并具体负责
对外披露。
4.6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
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4.7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交易所咨询。
4.8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4.9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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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
或澄清公告。
5 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5.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
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5.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说明董
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
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并且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5.3 公司董事长、总裁、首席财务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
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5.4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为董事会秘书室。
5.5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或已披露事件有
重大进展、变化等时,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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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
的资料。
5.7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
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
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5.8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5.9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
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
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
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
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
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5.10 公司委派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随时向公司
报告子公司可能发生的风险信息、及时向公司报告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
并应配合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11 公司二级单位、职能部门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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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将本单位、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准确地通
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管理部门。
5.12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12.1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的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5.12.2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
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5.12.3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5.12.4 中国证监会及适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5.1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
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
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
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5.14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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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6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6.1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所有涉及信息披露的会议。公司在作出重大
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6.2 公司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及有关知情人士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6.3 内幕信息泄露时,公司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
报告公司股票挂牌证券交易所和其他有权部门。
6.4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在指定报纸和指
定网站披露有关信息的时间。
在不同报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保持一致。
6.5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中、英文文本的,应当
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6.6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存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及
资料,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
未按相关规定披露信息的,公司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7 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
7.1 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
施,履行信息披露前的保密审查,促使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相关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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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同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董事会秘书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
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信息。
7.2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
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信息。未经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决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不得代表公
司向股东或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7.3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或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商业秘密事项的信息,或
者可能间接推断出国家秘密或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商业秘密的信息,公司及
下属子公司对外披露前应当采用代称、打包或者汇总等方式,按照相关要
求进行脱密处理;对于无法进行脱密处理,或者经脱密处理后仍然存在泄
露国家秘密或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商业秘密风险的信息,公司应当向国家相
关主管部门或者监管机构申请豁免披露。
7.4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除按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需要脱密处理,
或者申请豁免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得以保密为由规避依法
应当予以公开披露的信息。
8 附则
8.1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并负责实施,董事长作为本制
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8.2 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每年应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
进行评价,形成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8.3 公司董事会每年应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披露年
度报告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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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督机构有关规
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8.5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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