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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秦铁路:关于与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续签《综合服务框架协议》的公告2019-12-28  

						证券代码:601006         证券简称:大秦铁路          公告编号:【临 2019-044】




                      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续签《综合服务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9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 2019 年 12
月 26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国国家铁路集
团有限公司继续签署<综合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相关媒体披露的《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临
2019-040】)。
    根据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2019 年 12 月 26 日,公司与中国国家铁路集
团有限公司续签《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双方
    甲方: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铁集团”)
    乙方: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二、综合服务内容
    本协议项下公司与国铁集团之间相互提供的服务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含路网
服务)、铁路相关服务、铁路专项委托运输服务以及其他符合本协议缔约目的的
服务在内的各类服务。
   (1)铁路运输服务
    双方相互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内容包括提供运输服务(含路网服务);铁路
基础设施及运输设备租赁、运用服务等。
    (2)铁路相关服务
    双方相互提供的铁路相关服务内容包括铁路基础设施设备维修服务、机车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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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辆维修服务、铁路物资采购及销售、铁路后勤服务等。
   (3)铁路专项委托运输服务
    国铁集团有关的合资铁路公司委托公司提供运输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设
施服务、运输移动设备服务、运输安全服务等;或公司为国铁集团所属公司提供
相关服务。
    (4)其他
    双方相互为对方提供为确保铁路正常运输及经营需要的除上述以外的金融、
财务等其他服务。
       三、定价原则
       双方同意:向对方提供各项服务的收费标准按下列顺序予以确定:
    (1)按照政府定价确定;
    (2)没有政府定价的,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按国家铁路计费规则和标准确
定;
    (3)如没有适用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按照适用的行业价格清算规则
确定;
    (4)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行业清算规则外,有可比的市场价格
或收费标准的,优先参考该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协商确定交易价格;
    (5)没有上述标准时,应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的非关
联交易价格协商确定;
    (6)既无可比的市场价格又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应依据
提供服务的实际全部成本加合理利润以及实际缴纳的税金和附加费后协商确定
收费标准。
       四、协议期限
    本协议履行期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
       五、综合服务费用金额上限
    双方确认协议有效期内每年度综合服务费用金额上限分别为:
    (1)2020 年度全年金额上限总计为人民币 4,691,219.61 万元,其中:
    ① 甲方为乙方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费用金额上限为人民币 3,032,565.03 万
元。其中:路网服务的费用金额上限为人民币 2,818,157.05 万元,非路网铁路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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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输服务的费用金额上限为人民币 214,407.98 万元;
    ② 甲方为乙方提供铁路相关服务的费用金额上限为人民币 77,648.40 万元;
    ③ 甲 方 为乙 方 提 供铁 路 专 项 委托 运 输 服务 的 费 用 金额 上 限 为人 民 币
10,219.46 万元;
    ④ 甲方为乙方提供其他服务的费用金额上限为人民币 500,000.00 万元;
    ⑤ 乙方为甲方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费用金额上限为人民币 795,102.24 万元。
其中:路网服务的费用金额上限为人民币 793,039.83 万元,非路网铁路运输服务
的费用金额上限为人民币 2,062.41 万元;
    ⑥ 乙方为甲方提供铁路相关服务的费用金额上限为人民币 108,746.02 万元;
    ⑦ 乙 方 为甲 方 提 供铁 路 专 项 委托 运 输 服务 的 费 用 金额 上 限 为人 民 币
163,056.31 万元;
    ⑧ 乙方为甲方提供其他服务的费用金额上限为人民币 3,882.15 万元。
    (2)2021 年度全年金额上限总计为人民币 4,850,129.78 万元,其中:
    ① 甲方为乙方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费用金额上限为人民币 3,166,199.09 万
元。其中:路网服务的费用金额上限为人民币 2,951,934.17 万元,非路网铁路运
输服务的费用金额上限为人民币 214,264.92 万元;
    ② 甲方为乙方提供铁路相关服务的费用金额上限为人民币 78,134.05 万元;
    ③ 甲 方 为乙 方 提 供铁 路 专 项 委托 运 输 服务 的 费 用 金额 上 限 为人 民 币
10,832.63 万元;
    ④ 甲方为乙方提供其他服务的费用金额上限为人民币 500,000.00 万元;
    ⑤ 乙方为甲方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费用金额上限为人民币 811,029.94 万元。
其中:路网服务的费用金额上限为人民币 808,954.09 万元,非路网铁路运输服务
的费用金额上限为人民币 2,075.85 万元;
    ⑥ 乙方为甲方提供铁路相关服务的费用金额上限为人民币 107,212.23 万元;
    ⑦ 乙 方 为甲 方 提 供铁 路 专 项 委托 运 输 服务 的 费 用 金额 上 限 为人 民 币
172,839.69 万元;
    ⑧ 乙方为甲方提供其他服务的费用金额上限为人民币 3,882.15 万元。
    (3)2022 年度全年金额上限总计为人民币 5,020,620.82 万元,其中:
    ① 甲方为乙方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费用金额上限为人民币 3,306,706.86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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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其中:路网服务的费用金额上限为人民币 3,092,250.88 万元,非路网铁路运
输服务的费用金额上限为人民币 214,455.98 万元;
    ② 甲方为乙方提供铁路相关服务的费用金额上限为人民币 78,713.86 万元;
    ③ 甲 方 为乙 方 提 供铁 路 专 项 委托 运 输 服务 的 费 用 金额 上 限 为人 民 币
11,482.59 万元;
    ④ 甲方为乙方提供其他服务的费用金额上限为人民币 500,000.00 万元;
    ⑤ 乙方为甲方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费用金额上限为人民币 827,272.27 万元。
其中:路网服务的费用金额上限为人民币 825,187.76 万元,非路网铁路运输服务
的费用金额上限为人民币 2,084.51 万元;
    ⑥ 乙方为甲方提供铁路相关服务的费用金额上限为人民币 109,408.07 万元;
    ⑦ 乙 方 为甲 方 提 供铁 路 专 项 委托 运 输 服务 的 费 用 金额 上 限 为人 民 币
183,210.07 万元;
    ⑧ 乙方为甲方提供其他服务的费用金额上限为人民币 3,827.10 万元。
    六、违约责任
    1、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如由于一方
的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该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
出现双方违约,则应根据双方过错的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概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的权利。
    2、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包括其所属公司)有权提出限期
补救、继续履行、赔偿各种损失等要求,并在必要时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的相应
部分或全部,但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除外。
    七、协议生效
    1、本协议在履行下列程序后生效:
    (1)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盖章;
    (2)双方各自履行其内部决策程序。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时间,若本协议下的交易所涉及的有关会计年度
的年度交易金额可能或预期会超越已公布及经乙方非关联股东批准的该年度的
年度交易金额上限,双方同意乙方尽快履行《上交所上市规则》下所有适用和必
须履行的监管义务和程序,包括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召开乙方股东大会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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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关联交易和重新厘定的年度交易金额上限寻求乙方非关联股东批准(如适用)。
未满足所有有关监管规定前,双方同意尽力控制该年度有关交易金额不超过已公
布的年度交易金额上限。


    特此公告。



                                        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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