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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秦铁路: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12-22  

                        证券代码:601006        证券简称:大秦铁路         公告编号:【临 2020-047】



                       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63 号)核准,大秦铁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32,0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价格每张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2,000,000,000.00 元,扣除与募集
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总计人民币 26,055,660.38 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 31,973,944,339.62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12 月 18 日全部到位,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进行验资并出具了“毕马威华振验
字第 2000906 号”《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
金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

的开立、储存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及《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由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
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太原分行”、“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银行”)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
   “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0 年 12 月 18 日,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
   民币 32,000,000,000.00 元,上述募集资金扣除已支付的承销和保荐费用(含增值
   税)人民币 19,200,000.00 元,实际收到募集资金为 31,980,800,000.00 元,此款
   项已全部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具体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账户号                 募集资金用途            金额(人民币元)
招商银行太原分                       收购中国铁路太原局集团有限公
                 351900225910501                                       28,309,015,300.00
  行营业部                             司国有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
                                     收购中国铁路太原局集团有限公
招商银行太原分
                 351900225910606     司持有的太原铁路枢纽西南环线       3,671,784,700.00
  行亲贤街支行
                                       有限责任公司 51%股权项目
                              合计                                     31,980,800,000.00


   三、《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二)国泰君安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保荐机构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银行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
   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三)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万健、赵鑫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
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
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
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保荐机构。

    (五)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
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
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
响协议的效力。

    (七)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
或无正当理由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保荐机构的要
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违反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制
度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