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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秦铁路:大秦铁路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2022-08-30  

                                                      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形式
         第一节 信息披露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三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四节    接受调研
         第五节    上证 e 互动
         第六节    路演、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第七节    网 站、电话咨询、媒体、诉求处理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2004 年 10 月 26 日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通过)
(2022 年 8 月 29 日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
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
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条    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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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
司官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证 e 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
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
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
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
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形式


                               第一节    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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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主要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
制、审议、披露季度报告。

    第十一条     按时合规进行临时性公告的披露。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
广泛征询意见。

                           第三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
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
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
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
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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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至少一名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
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
式,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四节    接受调研


     第十八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
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
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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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
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
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
披露该信息;

    (四)在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
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
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
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研究
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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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
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
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四条    媒体、市场或投资者对公司发布调研记录提出质疑的,公司应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予以披露。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的,公司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提示相
关风险。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按照本节相关
规定执行。

                              第五节     上证 e 互动平台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
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
建议并予以回复。
    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
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 e 访谈”,由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
进行互动沟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
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
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
风险。相关文件一旦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公司发
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 e 互
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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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 e 互
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
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
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 e 互
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
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
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 e 互动平台
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
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六节   路演、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第三十条     公司在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
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三十一条     在对公司正常经营不构成影响的情况下,公司可安排投资者、
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进行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第三十二条     公司要合理、妥善的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
和经营情况,同时必须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
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七节   网 站、电话咨询、媒体、诉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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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
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
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
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三十四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
者反馈。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
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选择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布。

     第三十七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公司不接受
媒体采访,并不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十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
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四十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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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
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
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可以列席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等重要
会议,可向各有关部门询问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第四十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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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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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
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
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
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
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
事务。

    第五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制度的要求执行。
本办法生效后,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有新规定的,按新颁布(修订)的规
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