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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连云港:公司债券付息公告2018-11-27  

						   证券代码:601008       证券简称:连云港        公告编号:临2018-071
   债券代码:136092        债券简称:15 连云港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 年 12 月 7 日

       债券付息日:2018 年 12 月 10 日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发行人)于 2015
年 12 月 10 日-11 日发行的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以
下简称:本期债券、15 连云港),将于 2018 年 12 月 10 日支付 2017 年 12 月 10
日至 2018 年 12 月 9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
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2、发行规模:人民币 6.60 亿元

    3、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100 元/张,按面值发行。

    4、债券期限:5 年,附第 3 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
选择权。

    5、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6、还本付息的方式: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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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有
关规定来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的具体事项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
定办理。

    7、债券票面利率及确定方式: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
照发行时簿记建档结果共同协商确定。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在存续期内前 3 年固定
不变;在存续期的第 3 年末,如发行人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
的债券票面利率为存续期内前 3 年票面利率加调整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 2 年固
定不变。

    8、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
第 3 年末调整本次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
付息日前的第 30 个交易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
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调整选择权,则本期债券
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9、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
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持有的本
期债券按票面金额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发行人将按照上交所和债券登记机
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10、发行首日和起息日:本期债券的发行首日为 2015 年 12 月 10 日,起
息日为 2015 年 12 月 10 日。

    11、利息登记日:本期债券的利息登记日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机构
相关规定处理。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
所持本期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

    12、付息日:2016 年至 2020 年间每年的 12 月 10 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
息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6 年至 2018
年每年的 12 月 10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3、本金支付日:2020 年 12 月 10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
部分债券的本金支付日为 2018 年 12 月 10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
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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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上市时间和地点:2015 年 12 月 30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15、债券信用等级: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对公司及本期债券最近一期跟
踪评级结果为:本期债券信用等级维持为 AA,发行主体长期信用等级维持为 AA。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3.93%,每手(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39.30 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8 年 12 月 7 日

    2、债券付息日:2018 年 12 月 10 日

    四、付息对象

    付息对象: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8 年 12 月 7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全体“15 连云港”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本期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
兑息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
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至少2个交易日前将本
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
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
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
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
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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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人民币境外机构投
资者 RQFII 等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和《关于中
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14 连云港”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企业所得税,向非居民
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
部门缴纳。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
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

    公司名称: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华西路18号港口大厦22-23层

    联 系 人:刘坤、高雅堃

    联系电话:0518-82387588、0518-82389262

    传    真:0518-82389251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公司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0号7层

    联 系 人:王锐

    联系电话:010-66229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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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    真:010-66578961

(三)托管人

公司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 系 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传    真:021-68875802

邮    编:200120



特此公告。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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