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 海)事 务所 Grandall Law Firm(shanghai) 中 国 上 海 北 京 西 路 968号 嘉地 中心 23ˉ 25楼 ,200041 23rd-25rd Floor,Gardcn square,968 Wcst Bcijing ROad,shan吵 ai,China,200041 电话 /TEL∶ (8621)5234ˉ 1668 传 真 /FAX∶ (8621)5234ˉ 1670 国浩律师 (上 海 )事 务所 关于江苏连云港港 口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 江 苏连 云港港 口股 份 有 限公 司 : “ ”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 司法 》 (以 下简称 《公 司法 》 )、 《中华人 民共 “ ” 和 国证券 法 》 (以 下简称 《证 券 法 》 )和 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 委 员会 《上 市公 “ ” 司股 东大会规 则 》(以 下简称 《股 东大会规 则 》 )的 规 定 ,国 浩律 师 (上 海 ) “ ” 事务所接 受 江 苏连 云港港 口股份有 限公司 (以 下简称 公 司 )董 事会 的聘请 , 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19年 1月 2日 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华西路 18号 港 口大厦 23楼 2316会 议室召开的 2019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 依据有关法律 、 法规 、规 范性文件 的规 定 以及 《江 苏连云港港 口股份有 限公 司章程 》 (以 下简称 “ ” 《公司章程 》 )的 规 定 ,对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召集 、召 开程序 、出席人 员资格 、 大会表 决程序等 事 宜进 行 了审查 ,现 发表法律 意见如 下 : 一 、股 东大会 的召集 、 召开程 序 公 司董事会 于 2018年 12月 18日 在 上 海证券 交 易所 网站 (w讷 吼 sse.com,cn) 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 了 《江苏连云港港 口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依据公司上述股东大会召集通知 ,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年 1月 2 日 14点 00分 起在连 云港市连云区中华西路 18号 港 口大厦 23楼 2316会 议室召 开 ,会 议 召开 日期 、时 间 、地 点及其他事项与本 次股 东大会会 议通 知披 露 内容 的 一致 。 本次股东大会并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 ,通 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 台的投 票 时 间为股 东大会 召开 当 日的交 易时 间段 ,即 2019年 1月 2日 9∶ 15-9∶ 25,9∶ 30— 1⒈ 30,13∶ 00-15∶ 00:通 过 互联 网投 票平 台 的投 票 时 间为 召开 当 日,即 2019年 1月 2日 9∶ 15-15∶ 00。 经 本所律 师核查 ,公 司会 议通知载 明 了会 议 的时 间及 召开 时 间 、地 点 、内容 , 并说 明 了有权 出席会 议股 东 的股权 登记 日、出席会 议股 东 的登记 方法 、联系 电话 、 联系人的姓名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等事项 。经本所律师验证 ,本 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 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l、 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签名以及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 ,现 场出席会 议 的股 东及委托代 理人工上名 ,代 表股份 zL股 ,占 公 司总股 本 :⒓ Ⅱ匹 2⊥】93%。 经查验 现场 出席 本 次股 东大会会 议股 东代表 的身份 证 明 、持股 凭 证和授权委 托书 ,本 所律师认为 ,现 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 符合有 关法律 、法 规和 规 范性文件 以及 《公司章程 》 的规 定 。 2、 参加 网络 投 票 的股 东 根据上海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 ,参 加本次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⒓~名 ,代 表股份 z上 n上 股 ,占 公司总股本 凵⒛7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 证 券信 息有 限公 司验 证其 身份 。 3、 出席会 议 的其他 人 员 经验证 ,出 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 ,还 有公司部分董事 、监 事 、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聘请的见证律师 ,该 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 的合法 资格 。 4、 召集人 经验证 ,公 司 已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审 议通过了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各项议案及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由董事会依照第 六届董事会第十 七 次会 议决议 召集 ,符 合有关法律 、法 规和 规 范性 文件 及 《公司 章程 》 的规 定 ,召 集 人 资格合法有 效 。 三 、股 东大会 的议 案表 决程序 (一 )表 决程序 本 次股 东大会就 会 议通 知 中列 明的议案进 行 了逐项 审议 ,并 以现场投票和 网 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 式进 行 了表 决 。本 次股 东大会 审议议案 中涉及 关联 交 易的 ,关 联股 东均 回避表 决 ,由 非关联股 东进 行表 决 。本 次会 议没有对 会 议通知 中未列 明 的事项进行表 决 ,没 有 否 决或修 改列入会议议程 的提案 。 本 次股 东大会 现场投 票 由当场推选 的代表 按 《公 司章程 》和 《股 东大会规 则》 规定 的程序进 行监 票和 计票 。本 次股 东大会 网络投票结束 后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上海证券信 息有 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 了本 次股 东大会 网络投 票和现 场投票 的统计结 果 。 (二 )本 次股 东大会 审议 了如 下议案 : 1、 《关于控股子公司连云港港 口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港 口集团有限公 司签订(金 融服务框架协议)的 议案 》 ; 2、 《关于新 增 日常 关联 交 易的议案 。 经验证 ,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了逐项表决 。根据表 决结果 ,前 述 议案均获得 了出席会 议股 东有 效表 决通 过 。会 议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及 《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 四 、 临时提案情 况 公 司 2019年 第 一 次 临时股 东大会 未 出现 临时提案情 况 。 五 、结论 意见 通过现场 见 证 ,本 所律 师确认 ,本 次临时股 东大会 的召集 、召 开程序及表 决 方式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出 席会 议 的人 员具有合 法 有 效 的资格 ,表 决程序和 结果真 实 、合法 、有 效 。 本法律 意见 书 正本 三 份 ,无 副本 。 (以 下无 正 文 ) (本 页无正文 ,为 《国浩律师 (上海 )事务所关于江苏连云港港 口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签字盖章页 ) 国浩律师 负责人 : 李 强 经办律师 : 邵 祺 广、 ` 王 珍 J' /一 生 加 (R年 |月 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