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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连云港: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9-04-16  

						                               国浩律师(上 海)事 务所
                                  Grandall Law Firm(shanghai)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号 嘉地 中心   23ˉ   25楼 ,200041
              23rdˉ 25rd Floor,Garden square,968 Wcst Bc刂 ing ROad,shanghai,Chin飞   20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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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 (上 海 )事 务所
                       关于江苏连云港港 口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 江 苏连 云港港 口股份 有 限公 司       :




                                              “《            ”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       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
                        “ 《证        ”
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          券法 》 )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
                             “                 ”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的 规定 ,国 浩律师 (上 海 )
                                                     “     ”
事务所接受江苏连云港港 口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 公司 )董 事会的聘请                            ,




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 了公司于 2019年 4月 15日 在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华西路 18
号港 口大厦 23楼 2316会 议室召开的 2018年 年度股东大会 ,并 依据有关法律 、
法规 、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以及 《江苏连云港港 口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
“《           ”
    公司章程 》 )的 规定 ,对 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 、召开程序 、出席人员资格 、
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 ,现 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




     一、股东大会 的召集 、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19年 3月 23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 《江苏连云港港 口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18年
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
     依据公司上述股东大会召集通知 ,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年 4月                           15

日 14点 00分 起在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华西路 18号 港 口大厦 23楼 2316会 议室召
开 ,会 议召开 日期 、时间、地 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披露内容的
一致 。

     本次股东大会并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 ,通 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2019年 4月 15日
9:15ˉ 9:25,9:30-11:30,13:00-15∶       0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召开当
日,即 2019年 4月 15日        9∶   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 司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及召开时间、地点、内容          ,




并说明了有权 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 、联系电话 、
联系人的姓名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等事项 。经本所律师验证 ,本 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的合法有效性

    1、    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现场 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以及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 ,现 场出席会
议 的股 东 及委 托 代 理人     2名 ,代 表股 份 ~理昼,囡 ⒉型旦J殳 ,占 公 司总股 本
48.6471% 。

    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

托书 ,本 所律师认为 ,现 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




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 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 ,参 加本次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L名    ,代 表股份驷                 ,占 公司总股本 0169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 证其身份 。
     3、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 ,出 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 ,还 有公司部分董事 、监

事 、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 聘请的见证律师 ,该 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合法资格 。
     4、   召集人
     经验证 ,公 司 已召开第六属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审 议通过 了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各项议案及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由董事会依照第
六属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召集 ,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
章程 》的规定 ,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


            三、股东大会 的议案表决程序
             (一 )表 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 ,并 以现场投票和 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中涉及关联交易的,关
联股东均回避表决 ,由 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 。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
的事项进行表决 ,没 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 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 《公司章程 》和 《股东大会规则》
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结束后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和现
场投票的统计结果 。
            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事项进行表决 ,没 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
议程提案 。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 ,提 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的重大事项的

参与度 ,根 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工作的意见 》(国 办发[2013]110号 )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本 次股东大会

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事项 、议案时 ,对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
E雪
7下 守 。



             (二 )本 次股东大会 审议了如下议案         :




            1、   《2018年 度董事会 工作报告》 ;




            2、   《2018年 度监事会 工作报告》 ;




            3、   《2018年 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




            4、   《2018年 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报告》    ;




            5、   《2018年 度财务决算报告》
                                          ;




            6、   《2018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
                                          ;




            7、   《关于董事 2018年 度薪酬的议案》     ;




            8、   《2018年 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9、   《2018年 度社会责任报告》;
    10、       《2018年 年度报告及摘要》;




    11、       《关于 2018年 度 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和 2019年 度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的议案》   ;




    12、       《2019年 度财务预算方案》;




    13、       2019年 度投资计划 》;




    14、       《关于聘任 2019年 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5、       《关于向金融机构 申请贷款额度 的议案 》 ;




    16、       《关于使用闲置资金理财的议案》。
    经验证 ,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了逐项表决 。根据表决结果 ,前 述议案均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 。审
议涉及关联交 易议案时 ,关 联股东回避表决 。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及 《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


四、临时提案情况
    公司 2018年 年度股东大会未出现临时提案情况 。


五、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 ,本 所律师确认 ,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召集 、召开程序及表决
方式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出
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表 决程序和结果真实 、合法 、有效 。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无 副本 。


      (以 下无 正文 )
(本 页无正文 ,为 《国浩律师 (上 海 )事 务所关于江苏连云港港 口股份有限公
司 2018年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国




负责人 :   李   强




经办律师   邵   祺




                      △t

           王         工
                珍




                                                  多urq年 4月     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