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人力资源管理制度2020-08-21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明确人力资源工作
的职责及流程,使人力资源管理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用人原则:公开、公平,德才兼备、量
才使用,有效激励和约束每一位员工。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管理权限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对人力资源实行公司和下属公司两级管
理。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和经营目标,拟订人力资源长期规
划,拟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并负责实施和修订;
2.拟定公司机构设置与编制核定方案,负责公司机构设
置、岗位编制的统筹管理,组织各部门进行职务分析,编写
岗位职务说明书;
3.负责员工招聘、录用、调配、培训等工作,建立公司
后备人才库;
4.负责公司的薪酬管理工作,实行工资定额管理,建立
健全薪酬管理制度;
5.拟订公司绩效考核方案,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6.负责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劳动关系的管理;
7.负责公司日常纪律、考勤、人事档案的管理;
8.负责对下属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
督。
第六条 下属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1.根据公司核定的人力资源规划和本单位经营目标,编
制本单位的人力资源规划,拟订本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并负责实施和修订;
2.根据公司核定的机构设置及编制,合理配置员工,组
织本单位各部门进行职务分析,编制岗位职务说明书;
3.负责本单位内部员工招聘、录用、调配、培训等工作,
建立并完善人才信息库;
4.负责本单位的薪酬管理工作,实行工资定额管理,建
立健全薪酬管理制度;
5.拟订本单位绩效考核草案,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
制;
6.负责本单位日常劳动关系的管理;
7.负责本单位日常纪律、考勤、人事档案的管理;
8.负责向公司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报批、报备相关工作。
第三章 机构设置及编制核定
第七条 公司的机构设置及编制核定实行定岗定编定
员管理。
第八条 公司机构设置及调整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拟
订方案,公司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董事会审议;公司人员
编制核定及调整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拟订方案,报公司办公
会审议。
第九条 各下属公司组织机构及管理人员编制的调整
报公司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条 公司岗位分为经营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
技能操作岗位。
第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人才信
息库的建设与完善,掌握公司现有人员的能力、业绩及各岗
位的需求等情况。
第四章 职务任免
第十二条 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基本条件:
1.诚实正直,坚持原则,维护公司利益;
2.具备相应岗位的理论知识、实践经验和任职能力。
第十三条 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基本程序
1.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由董事会聘任;
2.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由董事长提名,
董事会聘任;
3.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4.公司部门正副职、下属公司行政正副职及助理岗位人
选由公司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推荐,总经理提名,公司人力资
源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审查,待公司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
公司聘任或提名任命;
5.公司部门中层管理岗位人选由各部门负责人推荐,公
司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考核、审查,由公司人力资源主管
部门聘任;
6.各下属公司中层管理岗位人员由各下属公司聘任,并
报公司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下属公司财务管理部
门正副职由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推荐,公司人力资源主管部门
考核、审查,由公司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聘任;下属公司人力
资源职能部门正副职聘用(解聘)前,应征得公司人力资源
主管部门的同意。
7.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岗位人员及其他本条未涉
及人员适用于《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的基本条件
1.诚实正直,坚持原则,维护公司利益;
2.具备相应岗位的理论知识和工作能力。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的基本程序
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由各部门负责人按员工调配管理程
序提交申请,报所在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由公司人
力资源主管部门聘任。
第五章 员工调配
第十六条 员工调配是指员工调动、转岗、待岗、辞职、
退休等流动。
第十七条 员工调配的主管部门是各级人力资源管理
职能部门。
第十八条 各下属公司员工内部调配,由下属公司负责,
并向公司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报备;下属公司之间人员调配,
调出及调入公司的员工调配,由公司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九条 人员调配经核定后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下
发人事动态通知书,办理相关的保险、劳动关系等转移手续。
第六章 员工薪酬
第二十条 员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
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工资、奖
金、津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
第二十一条 员工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则:
1.坚持在公司生产发展、经济效益增长基础上,逐步提
高职工收入水平和福利待遇;
2.坚持劳动、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
3.坚持核定总量、调控增幅、分类管理、有效激励。
第二十二条 确定员工薪酬标准的主要依据:
1.社会同类企业一般工资水平、公司支付能力、物价水
平;
2.员工所在岗位、受教育程度、工作业绩、工作能力、
工作态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计时工资、计
件工资)和福利相结合的薪酬制度。
1.计时工资由基本保障工资、岗位工资、辅助工资及效
益工资组成;
2.计件工资由底薪、辅助工资、作业工资及效益工资组
成;
3.福利包括保险、实物、培训、带薪假等非现金形式的
报酬。
第二十四条 薪酬的规划与预算:
1.公司每年根据国家的收入分配政策,结合公司经营情
况和经济效益,提出薪酬优化调整方案,拟订薪酬预算及分
配计划,报公司办公会审批;
2.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将批准的方案,下发至各相关单位
及部门,并负责指导、监督和实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每年根据各单位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对各单位的薪酬发放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七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六条 绩效考核目的:客观地分析和评价公司员
工的素质、能力及工作实绩,使员工的贡献得到认可并提升
员工的绩效。
第二十七条 绩效考核要素主要包括:业绩、能力、态
度。
第二十八条 绩效考核主管部门: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提出考核意见,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由公司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考
核意见,报公司办公会审议;公司部门其他人员由公司人力
资源主管部们考核;
3.下属公司中层及以下人员由下属公司负责考核。
第二十九条 绩效考核每年不少于 1 次。
第三十条 绩效考核结果是确定员工晋升、调配、薪酬、
福利、奖惩、培训等人事决策的客观依据。
第八章 招聘及录用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招聘根据人力资源规划有计划地进
行,但当公司现有岗位空缺或生产规模扩大的前提下也可以
进行招聘。
第三十二条 招聘的基本原则:
1.定岗定编、保证需求;
2.科学测评、严格把关;
3.内部员工优先。
第三十三条 招聘的一般流程:
1.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确定公司岗位空缺量,空缺岗位
的任职资格;
2.拟订招聘计划,上报主管领导审批;
3.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招聘的宣传及其它工作。
第三十四条 新聘用人员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
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员工培训
第三十五条 员工培训分为:职前培训,在职培训,专
项培训。职前培训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实施,
在职培训、专项培训由相关职能部门及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根
据需要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员工培训的主管部门是各级人力资源管
理职能部门,负责对员工开展培训工作,为公司发展做好人
才储备工作。
第三十七条 员工培训的基本原则:
1.处理好公司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的关系;
2.因人施教、因材施教,学以致用;
3.要注意培训结果的反馈和培训效果的强化。
第三十八条 凡公司员工有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学习
的权利;有向各级主管部门反映学习要求和对职工教育培训
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有自觉遵守教育培训各项规章
制度的义务;有服从组织学习安排,按要求完成学业,并向
其他职工传授所学知识和技能的义务;有接受组织的培训后,
服从组织需要,用其所学为公司服务的义务;专业技术人员
或经验丰富的老员工有对其他员工进行培训的义务。
第十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凡公司员工都必须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的主管部门是公司人力资源职能
部门,负责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事
宜。
第四十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
1.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合同期限根据其聘期进行确
定;
2.其他员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新聘录用员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
第四十二条 员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书面声明此
前无工作单位或已与原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三条 在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前 30 日,由各级人
力资源管理部门通知员工本人及用人部门确定是否续签劳
动合同。
第十一章 休息休假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公司根据员工工作岗位的不同性质,分别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标准工时工作制。
第四十五条 公司执行国家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
探亲假、产假等。
第四十六条 根据公司生产工作的特点,凡实行标准工
时工作制的常白班员工,逢星期六、星期日休息。
第四十七条 病、事、带薪年休假等请销假要求。员工
病假、事假,必须提前办理公司请假手续。确因特殊原因无
法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征得相关领导同意,并于事后补
办手续。请假结束后要履行销假手续。
请假按类别执行逐级审批程序。公司高管正副职、部门
负责人除按规定履行公司请假程序外,还应按相关规定一并
履行中高层管理人员请假程序;部门负责人请假半天须经公
司分管领导同意,请假 1 天以上(含 1 天)须经公司总经理
审批;部门副职及以下职员请假半天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
请假 1 天(含 1 天)—3 天(含 3 天)须经公司分管领导审
批,3 天以上须经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四十八条 调休
1.公司各单位应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因工作繁忙需要
员工加班的,用工单位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向人力资源管理部
门提出加班申请,填报《加班申请单》。员工加班应在一年
内进行调休;
2.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在法定休假日加班的、且在一年
内不能安排调休的,须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按规
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十二章 考勤
第四十九条 考勤工作是薪酬发放的依据之一,各单位、
各部门、班组应切实重视,加强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
作。
第五十条 考勤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各级人力资源主管
部门,负责督促、检查所辖范围的各部门考勤工作。
第五十一条 各部门、班组考勤员应认真负责地逐日填
写员工考勤记录表,如实记载员工出勤情况,审核有关手续,
并于每月 5 日前将上月考勤记录表报送本单位人人力资源主
管部门。
第五十二条 员工各类请假、加班等审批单应由考勤员
整齐粘贴与考勤记录表背面,一并报送本单位人力资源主管
部门。
第五十三条 考勤记录应及时准确、实事求是,如有因
虚假填报造成不良后果的,将对部门、班组负责人和经办人
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考勤记录表应由人力资源主管部
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
第十三章 人事档案管理
第五十五条 应归档的材料:
1.履历材料:如简历表、履历表等;
2.自传材料;
3.鉴定、考察、考核材料;
4.学历、培训、技术材料;
5.政历审查材料;
6.党团材料;
7.奖励材料;
8.违纪处分材料;
9.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转业、任免、出国、工资等
材料;
10.其它材料。
第五十六条 人事档案的主管部门是各级人力资源管
理职能部门,负责审核应归档的材料,确保材料真实可靠,
手续完备并及时进行归档。
第五十七条 查阅高级管理人员的档案,须持公司人力
资源主管部门的介绍信,并征得主管部门的同意,由人力资
源主管部门的经办人陪同方可查阅;查阅其他人员的档案,
须持各级人力资源主管部门的介绍信,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
的经办人陪同方可查阅。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具体实施细则由公司和各下属公司根据
实际另行制定。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原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六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人力资源主
管部门负责解释、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