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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连云港:内部审计工作制度2020-08-21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连云港市市属国有企业内
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对本公司以及下
属单位财务收支、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实
施独立、客观地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
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单位,下属单位包括分
公司,各级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有重要影响的参股公
司等。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置内部审计职能部门,配备专职内部审计
人员。通过多种途径进行教育和培训,以保持和提升内部审
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五条 公司应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
内部审计工作,支持内部审计职能部门依法独立开展内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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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保持内部审计人员构成合理,灵活运用内部审计成果,
促进审计整改,提高管理水平和效果。
  第六条 内部审计职能部门按照审计目的,独立开展内部
审计工作,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职能部门承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
的职能,并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
业能力,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
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勤勉。内部
审计职能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不受公司
其他部门、下属单位或者个人干涉。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内部审计
职责的审计工作,凡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内部审计职能部门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
经公司批准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内部审计职能部门对所购
买的社会审计服务加强质量监督,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外购审计服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1.内部审计现有的资源无法满足工作目标要求;
  2.内部审计人员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或技能;
  3.聘请中介机构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内部审计职能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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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上级主管部门等有关规
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2.对公司及下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
行审计;
  3.对公司以及下属单位发展规划、重大决策、重大措施、
重要项目等进行审计;
  4.对公司以及下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
行审计;
  5.对公司以及下属单位资产、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
审计;
  6.对公司以及下属单位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7.对公司以及下属单位经济管理、经济效益和绩效进行审
计;
  8.对公司以及下属单位内部控制以及风险防控管理进行
评审;
  9.对下属单位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10.会同相关单位指导、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整改工
作;
  11.向纪检部门移送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
问题线索;
  12.根据有权审计单位下达的审计报告整改事项、审计决
定、审计意见书等审计文书,落实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
  13.完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等授权机构交办的其他审计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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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内部审计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
权:
  1.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重大决策、重大措
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书面资料
以及电子数据,提供相关信息系统查询口令和权限等;
  2.参加或列席被审计单位召开的重大投融资、财务收支预
算、决算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
关的会议;
  3.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
资料、文件,现场勘查实物,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以及电子
数据、资料;
  4.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开展调查和询问,并取得相关
证明材料;
  5.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
公司报告,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制止;
  6.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及时向公司报告,
督促相关部门予以暂时封存;
  7.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
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督
查;
  8.对违法、违规或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以及领导干
部任期的经济责任,提出和评议其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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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
应当予以处分、处罚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处理的建议;
  10.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
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以及下属单位提出表彰建议;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职能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在进行内部
审计活动时,可就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等事项提出改进或完善的建议,但不得直接负责其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决策和执行,不得参与可能影响
独立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职能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
工作过程中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应当配
合,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拒绝、阻
碍、隐瞒、谎报。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职能部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订具
体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对已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项目由内部审计职能部门
自主安排开展审计工作,其他内部审计工作依据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等授权机构委托以及公司实际运营管理、规范控制需
求开展。
  第十四条 因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内部审计职能部门可报
告公司领导协调相关部门给予协助配合。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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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以书
面形式在审计前 3 日送达。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
应认真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2.根据工作需要结合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编制项目审计
方案、组成审计组,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 2 人;
  3.审计组应当按照确定的项目审计方案进行审计,认真听
取被审计单位有关情况介绍,调查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和
执行情况,查证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反映经济活动的有
关资料。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取证,做到事实认
定清楚、准确,依据复核后的审计记录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和
审计报告;
  4.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连同被审计单位的反
馈意见报送公司董事长,经批示后送达被审计单位以及公司
相关领导和部门;
  5.对批示的审计报告相关整改事项或下达审计决定、审计
意见书的,内部审计职能部门对其整改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运用观察、检查、监盘、访
谈、函证、调查、计算、抽样、分析性复核等方式获取相关、
可靠、充分的审计证据,准确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
审计证据可包括书面证据、实物证据、试听或电子证据、口
头证据、专业鉴定和勘验笔录等。审计证据如有必要的应由
提供者签字或盖章,提供者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应注明原因
和取证日期;拒绝签字、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
据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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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意见
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起 10 日内向内部审计职
能部门书面申请复审,或向公司及其他有权机构提出书面申
诉。公司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诉 20 日内回复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项目,内部审计职能部门
应当按照审计项目及时立卷归档。档案包含年度审计项目计
划、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以及证据证
明材料、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书面意见以及整改
报告等资料。
  审计档案严格遵循保密原则,查阅应当履行必要的审批程
序并按照档案借阅管理规定办理。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
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在 60 日内将整改结果报告书面报送
内部审计职能部门,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
任人。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职能部门对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
倾向性等问题在适当范围内公布,公司及下属单位应当据此
举一反三,自查自纠,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职能部门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内
部控制、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
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及问责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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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
任免、奖惩相关人员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部审计职
能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整改的,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1.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2.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
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3.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4.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5.违反国家、省、市以及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职能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进行处理,必要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
纪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
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内部审计报告的;
  3.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4.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违反国家、省、市以及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
陷害的,公司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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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处理;必要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
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原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内部审计职能部门
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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