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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连云港: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2020-10-21  

                          证券代码:601008      证券简称:连云港         公告编号:临2020-056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尚在上诉期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案件被告三,公司下属东联港务分公司为
案件被告二

    ●涉案金额:人民币 18,696,826.72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尚无法判断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9 年 12 月,江苏开元国际集团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公司),
将连云港中色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色公司)为被告一,江苏连
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公司下属东联港务分公司分别作为
被告三、被告二,提起了民事诉讼。

    原告开元公司的诉讼请求为:

    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交付 5,000 湿吨南非铬矿粉矿和 4,906 湿吨马达加斯
加铬矿(块);如被告不能交付上述货物,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
18696826.72 元。

    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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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已于 2020 年 1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了《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02)。投资者可查阅公告了解本案相关内容。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南京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苏 72 民初 52 号),具体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开元国际集团石化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33981 元,由原告江苏开元国际集团石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
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根据以上一审判决内容,现阶段公司和东联港务分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尚在上诉期,因此尚无法判定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
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及时公告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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