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 海)事 务所 Grandall LaⅥ `Firrn(shanghai)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号 嘉地中心 23ˉ 25楼 ,200041 23rdˉ 25rd Floor,Gardcn squarc,968 Wcst Bc刂 ing Road,shanghai,China,200041 电话汀ELI(8621)5234△ 668 传真/FAX∶ (8621)5234ˉ 1670 国浩律师 (上 海 )事 务所 关于江苏连云港港 口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 江 苏连 云港 港 口股份 有 限公 司 : “ ” 根据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公司法 》 (以 下简称 《公 司法 》 )、 《中华 人 民共 “ 《证 ” 和国证券法 》(以 下简称 券法 》 )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 “ ” (上 海 ) 司股 东大会规则 》(以 下简称 《股 东大会规 则 》 )的 规定 ,国 浩 律师 “ ” “ ” 事务所接 受 江 苏连 云港 港 口股份 有 限公司 (以 下简称 公 司 、 上 市公司 )董 事会的聘请 ,指 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21年 1月 11日 在连 云港市连云区 中华西路 18号 港 口大 厦 23楼 2316会 议室 召开 的 2021年 第 一 次临 时股 东大会 , 并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及 《江苏连云港港 口股份有限公司 “《 ” 章程 》(以 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 规定 ,对 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 、召开程 序 、出席人 员资格 、大会表 决程序 等事 宜进行 了审查 ,现 发表法律 意见如 下 :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0年 12月 24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 《江苏连云港港 口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股东大会类型和属次 ;股 东 大会召集人 ;投 票方式 ;现 场会议召开的日期 、时间和地点 ;网 络投票的系统、 起止 日期和投票时间;会 议审议事项 ;有 权出席会议的人员等事项 ,说 明了股东 有权 亲 自或委 托 代 理 人 出席 本 次股 东大会 并行使 表 决权 以及 有权 出席会 议股 东 的股权登记 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依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年 1月 11 日 14点 00分 起在 连 云港 市连 云 区中华西路 18号 港 口大 厦 23楼 2316会 议室 召 开 ,会 议召开 日期、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披露内容一 致。 本次股 东大会 并采 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股 东大会 网络投 票系 统 ,通 过交 易系统 投票平 台的投 票 时 间为股 东大会 召开 当 日的交 易时 间段 ,即 2021年 1月 11日 9:15ˉ 9:25,9∶ 30-11∶ 30,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召开当 日,即 2021年 1月 11日 9:15-15∶ 00。 本次股东大会 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 了网络投票安排 。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 司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及 召开时间、地点、内容 , 并说明了有权 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 、联系电话 、 联系人 的姓名 以及参加 网络投票 的操作流程等等 事项 。经 本所律 师验 证 ,本 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 出席会议 的股 东及股 东代 表 根据公司现场 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 以及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和上海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 ,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和参加本次公司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名 ,代 表有表权股份 2mOZ卫 23股 ,占 上市公司 有表 决权股份总 数 0.2777%。 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 书 ,本 所律师认为 ,现 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 票 的股 东资格 ,由 网络 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 上 海 证 券信 息有 限公 司验 证其身 份 。 2、 中小投 资者 的 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 网络投 票 的中小投 资者股 东及股 东授权代表上 名 ,代 表有表权 股份 △卫Ⅱ⒓⊥股 ,占 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丝 77%。 3、 出席会 议 的其他 人 员 经验证 ,出 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 ,还 有公司部分董事 、监 事 、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聘请的见证律师 ,该 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 的合法 资格 。 4、 召集 人 经验证 ,公 司 已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审 议通过了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的各项议案及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由董事会依照第七 属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召集,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召 集人 资格合法 有 效 。 三、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 (一 )表 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 ,并 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中涉及关联交易的,关 联股东均回避表决,由 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 明 的事项进行表 决 ,没 有 否决或修 改列入会议议程 的提案 。 本次股 东大会 现场 投 票 由当场推选 的代表按 《公 司章程 》和 《股 东大会规则 》 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和现 场投票 的统计结果 。 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事项进行表决 ,没 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 议程提案 。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 ,提 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 参与度 ,根 据 国务 院办 公厅 《关于进 一 步加 强资本市场 中小投 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工 作 的意见 》(国 办 发 [2013]110号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相 关规则 ,本 次股 东大会 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事项、议案时 ,对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 理了 7下 (。 (二 )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一项议案 ,具 体表决结果情况如下 : 1、 《关于控股股东连云港港 口集团有限公司规范完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议 案》 本 议 案为 关 联 交 易事 项 ,股 东连 云港港 口集 团有 限公 司为 本 议 案 的关联股 东,应 当依法回避表决 。根据现场会议和 网络投票情况 ,股 东连云港港 口集团有 限公司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具体表决结果为 :同 意 3,003,023股 ,占 出 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⒐ 8669%;反 对 4,000股 ,占 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 0.1331%;弃 权 0股 ,占 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其中,中 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 :同 意 3,003,023股 ,占 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 权 股 份 数 的 9⒐ 8669%;反 对 4,000股 ,占 出席 会 议 股 东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0.1331%;弃 权 0股 ,占 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 通 过 。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 ,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一项议案 ,以 记 名投票的方式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进行 了表决 。根据表决结 果 ,前 述 一 项议案均获得 了出席会 议股 东有 效表 决通过 。审议及表 决涉及关联交 易议案 时 ,关 联股 东 回避 表决 。会 议 的表决程序 符合 《公 司法 》、《证 券法 》及 《股 东大会规 则》 的规 定 。 四 、 临时提案情 况 公司 2021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未出现临时提案情况 。 五 、结论 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 ,本 所律师确认 ,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及表决 方式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股 东大会规则 》以及 《公 司章程 》的规定 ,出 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表 决程序和结果真实 、合法 、有效 。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无 副本 。 (以 下无 正 文 ) (本 页无正文 ,为 《国浩律师 (上 海 )事 务所关于江苏连云港港 口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 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字盖 章页 ) 负责人 : 李 强 :' 00冫 ¨ 经办律师 : 钱大治 王 珍 £ F J ˉ 2021年 1月 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