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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连云港: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差异化分红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2021-05-11  

                                                        国浩律师(上 海)事 务所
                                   Grandall La、 `Fir1△ (shanghai)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号 嘉地 中心    23ˉ   25楼 ,200041
               23rdˉ 25rd Floor,Garden squarc,968 West Bc巾   ng Road,shanghai,China,200041
                        电话/TEL∷ (8621)5234△    668   传真/FAX∶ (8621)5234ˉ 1670




                           国浩律师 (上 海 )事 务所
                       关于江苏连云港港 口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 :江 苏 连云港港 口股份 有 限公 司           :




                                              “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 《公司法 》 )、 《中华人民
                          “         ”
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
                            “            ”
理办法 (试 行 )》 (以 下简称 《回购办法 》 )、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
                               “            ”
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 下简称 《回购细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           ”
市规则》(以 下简称 《上市规则》 )以 及 《江苏连云港港 口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 所律师就江苏连云港港 口股份有
                 “   ”
限公司 (以 下简称 公司 )2020年 度利润分配涉及的差异化分红特殊除权除
                 “             ”
息处理 (以 下简称 本次差异化分红 )相 关事项 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依 据本法律意

见书 出具 日以前 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本 所律师发表法律 意见 ,并 声明如下
                                                                                               :




     1、   本所律师 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 ,对 与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 ,对 公司本次差异
化分红合法 、合规、真实 、有效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 ,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
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
     2、   公司及相关方 已保证 :其 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 了为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真实 、完整 、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者 口头证言 ,并 且有关书
面材料及证言均是真实有 效的,无 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 ,其 所提供 的复印
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 所律
师依赖于有关政府 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 明文件 。
    4、   本所律师仅就 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 的合法性及相关中国法律 问题发表意

见 ,本 所律师在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 ,对 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 己履行法律专业
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 ,对 其他业务事项 己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制 作 、出
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5、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要求引用 、披
露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但 公司作上述引用、披露时 ,不 得因引用 、披露而导致
法律上的歧义或 曲解 ,并 需经本所律师对其 引用 、披露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
认 。本法律 意见书仅供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之 目的而使用 ,除 非事先取得本所律
师的书面授权 ,任 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
他 目的。


    基于上述 ,本 所律师现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




    一、本次差异化分 红 申请原因

    公司于 2018年 11月 23日 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2018年 12月
10日 召开 2018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

购公司股份 的议案》,并 于 2019年 2月 21日 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
                                                             )相 关条款的
议通过了 《关于补充明确<以 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 回购公司股份方案
议案 》,同 意公司以自有资金 、 以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回购 公司部分股份 。
    2019年 4月 10日 ,公 司完成回购 ,公 司回购专用账户累计 回购股份数量为
10,916,912股 ,占 股本总额 1.075%。

    根据 《公司法》、 《证券法》、 《回购细则》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 司 已回购股份不参与利
润分配 、公积金转增股本 ,因 此 ,公 司 2020年 度权益分配实施差异化分红。


     二、本次差异化分 红方案

     经公司于 2021年 3月 26日 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于 2021年 4
                                                                        》
月 16日 召开的 2020年 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的《2020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
                                                                          ,




经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截 至 2020年 12月 31日 ,2020年 度实际可用于分配
给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358,408,64⒎ 82元 。公司 2020年 年度拟 以实施权益
分派股权登记 日登记的总股本 ,扣 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后的股份总数为
基数分配利润 ,具 体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 10股 派发现金红利 0.2元 (含 税 )。 2020年 12月                     31

日,公 司总股本 19093,826,212股 ,扣 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 10,916,912
股 ,以 1,082,909,300股 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21,658,18⒍ 00元 (含 税 )。


     三 、本 次差 异化分 红 的计算依据

    截 至 实施 利润 分配 的股 权登记 日,公 司总股 本为 19093,826,212股             ,扣 除 回
购专户 上 已回购股 份 10,916,912股 ,本 次实 际参 与分配 的股 本数 为 1,082,909,300

股。

       公司 申请根据 《上海 证 券 交 易所 交 易规则 》,按 照 以下公式计算 除权 除 息开

盘参考价    :




       除权 (息     )参 考 价 格 〓[(前 收盘价格 -现 金 红利 )+配    (新 )股 价格 非流通股

份变动 比例 ]÷ (1+流 通股份变动 比例 )。



       根据 公 司 2020年 年度 股 东大会 决议 通过 的利润分配方案 ,公 司本 次仅 进行

现金 红利分配 ,无 送股 和转增分 配 ,因 此 ,公 司流通股 不会 发 生变 化 ,流 通股股

份变动 比例 为      0。   以申请 日 2021年 4月 19日 前 一 交 易 日的收盘价格 为 4.10元 /

股进行测算      :




                                                                来
       虚 拟 分 派 的 每 股 现 金 红 利 =参 与 分 配 的 股 本 数 每 股 分 红 金 额 ÷ 总 股 本

=1,082,909,30俨 0.02/1,093,826,212≈ 0.01987· E/股

       虚拟分派 的公 司除权 (息 )参 考价格 =[(4.10-0· 0198)+0]÷ G+0)=4.0802

       本次实 际分派每股 除权 除息参考价格 一[(4.10-0· 02)+0]÷ (1+0)=⒋ 08
                                                                                  -根 据 实 际
       除权 除息参考价格 影 响=(根 据虚拟分派 计算 的除权 除 息参 考价格
                                                                                               =
分 派 计 算 的 除 权 除 息 参 考 价 格 )÷ 根 据 实 际 分 派 计 算 的 除权 除 息 参 考 价 格
 (4.0802-4.08) -:-4.08:〓      :0.0049%

       因此 ,差 异化权 益分派对 除权 除 息参考价格影 响 的绝对值在 0.01%以 下 ,影

响较 小 。
    四、结论意见
    经核查 ,本 所律师认为 ,公 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 《公司法》、 《证券

法》、 《回购办法》、 《补充规定》、 《回购细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
文件 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无 副本 。


     (以 下无 正 文 )
 (本 页无正文 ,为 《国浩律师 (上 海 )事 务所关于江苏连云港港 口
                                                               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




国浩律




负责人 :     李   强




                                】夕
                                10
经 办律 师 : 钱 大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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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