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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连云港: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2021-08-03  

                          证券代码:601008       证券简称:连云港       公告编号:临2021-038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审查终结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和下属东方港务分公司(原东联港务分公司
等整合成立)为再审被申请人

    ●涉案金额:人民币 698.5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目前公司尚无法判定诉讼对本期利润及
期后利润的影响。



    近日,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
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0)苏民申 3625 号。现将涉及诉讼事项及进展情况
披露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7 年 6 月,因买卖合同纠纷,连云港天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天乙公司)作为原告,将连云港润通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通公
司)、公司以及公司下属东联港务分公司、江苏万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李恒春、
杜友州等数家公司和个人作为被告,向连云港市连云港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民事起诉状》中请求判令东联港务分公司在 698.5 万元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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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对东联港务分公司不能承担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2018 年 3 月,公司收到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
苏 0703 民初 2331 号),一审法院根据案件审理,判决:1、被告润通公司于本判
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乙公司返还货款 748 万元及违约金
241.23 万元。2、被告李恒春、被告江苏万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被告杜友州对
本案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被告润通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
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乙公司开具票面金额为 242 万元的增值税发票(税率为 17%)。
4、驳回原告天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根据一审判决内容,公司和东联港务分
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2018 年 3 月,天乙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公司和东联港务分
公司位列被上诉人。天乙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连云区人民法院【2017】
苏 0703 民初 2331 号《民事判决书》的第 4 项。2、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东联
港务分公司对润通公司的债务在 698.5 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上诉人公司
对东联港务分公司不能承担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2018 年 12 月,公司收到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
苏 07 民终 3058 号)。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本案,基于案件事实和
法律规定,认为天乙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
七十四条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81046 元(天乙公
司已预交),由上诉人天乙公司负担。

    2021 年 7 月,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及告知合议庭组
成人员通知书》(【2020】苏民申 3625 号),天乙公司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
再审申请,公司和公司和下属东方港务分公司(原东联港务分公司等整合成立)
为再审被申请人。天乙公司请求:1、请求撤销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
苏 07 民终 3058 号民事判决书和连云区人民法院(2017)苏 0703 民初 2331 号
民事判决书第四项 。2、请求依法改判被申请人东方分公司(原东联分公司)对
润通公司向天乙公司返还 6,350,000 元货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并支付天乙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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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违约金 635,000 元, 被申请人港口股份公司对东方分公司(原东联分公司)
不能承担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

    公司已于 2017 年 7 月 13 日、2018 年 3 月 8 日、3 月 24 日、12 月 21 日、
2021 年 7 月 3 日发布了《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39),《关
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临 2018-009、临 2018-017),《关于诉讼
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083),《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临 2021-033)投资者可登陆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阅公告了解本案详细内容。


    二、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0)苏民申
3625 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17 年修正)
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
解释》(2020 年修正)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驳回连云港天乙金属制
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公司尚无法判定诉讼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及时公告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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