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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文峰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16-08-17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16 年 8 月 1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
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判断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
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信息。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
息,应当及时披露。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
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披露或者履行相
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
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
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
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
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
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
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
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公司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相关登记包括:
   (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2)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3)暂缓披露的期限;
   (4)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5)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6)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九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出现前述情形(二)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
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出现因办理暂缓、
豁免业务违规,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形,公司将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的
问责条款执行。
   第十一条 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适用《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附表: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时间                                登记人
申请部门                            申请人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         是   相关内幕知情人是否书面   是
项知情人名单                   否   签署保密承诺             否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