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峰股份:2016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7-06-28
关于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 16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大成通(证)字﹝2017 年﹞第 17 号
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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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大成通(证)字﹝2017 年﹞第 17 号
致: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文峰大世界连锁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
及《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
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
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在此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5月3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作出
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2.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
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 www.sse.com.cn)上刊登了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会议审议的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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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2017年6月27日下午14:3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南通市青年中路
59号文峰饭店会议室召开。
2.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公告所披露的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6月20日。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以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8 名,代表股份 681409951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8728 %。
2.其他参会人员
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具备相应资格,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采取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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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
3.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为:
(1)《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 681301954 股;反对票 107997 股;弃权票 0 股。同意
票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2%。
表决结果:通过。
(2)《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 681301954 股;反对票 107997 股;弃权票 0 股。同意
票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2%。
表决结果:通过。
(3)《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 681301954 股;反对票 107997 股;弃权票 0 股。同意
票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2%。
表决结果:通过。
(4)《2016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票 681301954 股;反对票 107997 股;弃权票 0 股。同意
票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2%。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681341551 股;反对票 68400 股;弃权票 0 股。同意
票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续聘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681258154 股;反对票 151797 股;弃权票 0 股。同意
票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7%。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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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江苏文峰电器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681300954 股;反对票 108997 股;弃权票 0 股。同意
票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0%。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进行土地使用权竞拍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681301954 股;反对票 107997 股;弃权票 0 股。同意
票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2%。
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2016年度董事、监事薪酬认定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681257154 股;反对票 151797 股;弃权票 1000股。同
意票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6%。
表决结果:通过。
(10)《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7-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681318954 股;反对票 90997 股;弃权票 0 股。同意
票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6%。
表决结果:通过。
会议还听取了2016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经单位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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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
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顾迎斌
经办律师:
张周易
王秋煜
2017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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