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010 证券简称:文峰股份 编号:临 2019-027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南通文峰千家惠超市有限公司涉及诉讼 累计金额约为人民币 47,652,089.19 元(含本金、利息、违约金等),目前尚有 部分利息、违约金无法预计。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该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 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无法预计。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表 预计涉案金额 序号 案由 原告 被告 诉讼阶段 (元) 文峰股份全资 连云港深喜嘉瑞宝投资经营管 租赁合 子公司南通文 14,399,835.56 元 已受理尚未 1 理 有 限 公司 、上 海 深喜企 业 同纠纷 峰千家惠超市 及利息等 开庭 (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文峰大世界连 企业借 连云港深喜嘉瑞宝投资经营管 33,252,253.63 元 已受理尚未 2 锁发展股份有 贷纠纷 理有限公司、马学军、马静凤 及利息、违约金 开庭 限公司 合计 47,652,089.19 -- 二、 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一)文峰股份全资子公司南通文峰千家惠超市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深喜嘉 瑞宝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深喜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租赁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南通文峰千家惠超市有限公司 被告方:连云港深喜嘉瑞宝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深喜企业(集团) 有限公司 2、原告方诉讼请求、案件基本情况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连云港深喜嘉瑞宝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 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 13,308,618.88 元及其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的逾期利息人民 币 822,717.64 元;(2)判令被告连云港深喜嘉瑞宝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本 金人民币 13,308,618.88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1%计算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至还清 之日止的利息(即每日利息人民币 4,066.52 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因 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其中一审律师代理服务费用人民币 268,499.04 元);(4)判令被告上海深喜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连云港深喜嘉瑞宝 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 1、2、3 条诉讼请求中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5 年 11 月 10 日,原告南通文峰千家惠超市有限公司(简称文峰千家惠) 与被告连云港深喜嘉瑞宝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连云港深喜公司)、被 告上海深喜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深喜公司)就欠款偿还事宜签订 协议一份,约定连云港深喜公司应在协议签订后分期归还原告人民币 13,629,439.10 元 , 具 体 为 : 于 2016 年 10 月 30 日 支 付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3,000,000.00 元,于 2017 年 10 月 30 日支付不低于 5,000,000.00 元,于 2018 年 10 月 30 日前付清全部本息;利息按年利率 11%计算;上海深喜公司对连云港 深喜公司在协议履行中承担连带还款担保责任,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金、 利息、为追索债务所花费的一切费用如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调查费、执 行费。 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连云港深喜公司仅向原告文峰千家惠支付了本金 人民币 320,820.22 元、利息人民币 1,166,929.78 元,其余本金及利息均未支付。 为此,原告文峰千家惠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19 年 6 月 3 日,文峰千家惠收到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 知书(2019)苏 0703 民初 1342 号,目前案件已被法院受理尚未开庭。 (二)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深喜嘉瑞宝投资经营管 理有限公司、马学军、马静凤的企业借贷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连云港深喜嘉瑞宝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马学军、马静凤 2、原告方诉讼请求、案件基本情况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连云港深喜嘉瑞宝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 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 27,409,139.13 元、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止的利息及延迟付 款 违 约 金 ( 其 中 : 第 一 笔 欠 款 人 民 币 20,377,199.50 元 的 利 息 为 人 民 币 199,243.73 元及延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 5,354,975.25 元;第二笔欠款人民币 7,031,939.63 元自 2018 年 5 月 26 日起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止按年利率 4.35%计 的利息为人民币 288,895.52 元);(2)判令被告连云港深喜嘉瑞宝投资经营管 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以本金人民币 20,377,199.5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1%计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即每日利息人民币 6,226.37 元)、以本 金人民币 20,377,199.5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3%计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至还清之 日止的延迟付款违约金(即每日延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 7,358.43 元)、以本金 人民币 7,031,939.63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4.35%计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至还清之日 止的利息(即每日利息人民币 849.70 元);(3)判令被告马学军、被告马静 凤对被告连云港深喜嘉瑞宝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述欠款人民币 7,031,939.63 元及其自 2018 年 5 月 26 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 4.35%计的全部逾期利息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5 年 4 月 19 日,原告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文峰股份) 与被告连云港深喜嘉瑞宝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连云港深喜公司)就借 款还款事宜签订《连云港锦绣文峰商贸有限公司合作合同书》一份,约定连云 港深喜公司应于 2017 年 5 月 1 日前向文峰股份归还借款人民币 20,377,199.50 元, 自 2015 年 5 月 1 日起至连云港深喜公司还清上述借款止,利息按 11%计算,连 云港深喜公司应在每月 30 日前向文峰股份支付利息,最后一期利息与本金同时 付清;连云港深喜公司如果迟于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付款的,每延迟一日按 照未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一向文峰股份缴纳延迟付款违约金。2018 年 5 月 25 日, 被告连云港深喜公司向原告文峰股份出具《申请》一份,确认原百货商场固定 资产连云港深喜公司与文峰股份不另请第三方审计,以文峰股份确认金额为准, 即 7,031,939.63 元,被告马学军、被告马静凤在该《申请》上签字承诺为连云 港深喜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连云港深喜公司仅向原告文峰股份支付了利息人 民币 8,897,477.75 元、延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 9,322.52 元,其余本金、利息及 延迟付款违约金均未支付。为此,原告文峰股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19 年 5 月 27 日,文峰股份收到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书 (2019)苏 0602 民初 3078 号,目前案件已被法院受理尚未开庭。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案件尚处于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阶段,暂无法预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公司会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