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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文峰股份:涉及诉讼公告2020-03-28  

						证券代码:601010            证券简称:文峰股份         编号:临 2020-008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二
     诉讼金额:人民币 91,886,395.13 元(含工程款本金 61,270,434.13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事
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无法预计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全资
子公司上海松江文峰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文峰”)于 2020 年 3
月 26 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法律
文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传票》的内容
    1、案号:(2020)沪 01 民初 58 号
    2、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3、被传唤人:上海松江文峰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
    4、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扬北路 801 号、南通市青年中路 59 号
    5、传唤事由:开庭
    6、应到时间:2020 年 5 月 19 日 09 时 00 分
    7、应到处所:上海市虹桥路 1200 号第十四法庭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浙江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一:上海松江文峰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
    被告二: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
    (三)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一就“上海松江区岳阳街道中山二路 3 号地块项目
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图范围内的土建工程(以下称“系争工程”)所签订的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于起诉之日解除;
    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本金人民币 61,270,434.13 元;
    3、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利息人民币 10,000,000 元(暂计);
    4、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因被告一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和原告不能及时得
到合同价款及其他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 20,615,961 元;
    5、请求确认原告的工程款债权依法享有就系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
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6、请求判令被告二对 2-4 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7、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均由被告一、二承担。
    以上 2-4 项诉讼请求合计 91,886,395.13 元。

    二、诉讼事由
    2015 年 8 月 6 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上海松江区岳阳街道中山二路 3 号
地块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松江文峰将其开发的“上海松江区岳阳街道中山二
路 3 号地块项目总承包工程”施工图范围内的土建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在施工
过程中,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与《松江文峰新建商业用房项目施工进度
及工程款支付表》,进一步明确施工与付款进度。至 2019 年 5 月,系争工程的
粉刷工作完成后,双方因后续施工安排与工程结算款支付等问题产生争议,协
商无果,原告提起诉讼。
    另,被告一为一人有限公司,被告二持有被告一 100%的股权,在结算过程
中被告一、二并不加以区分,被告二应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关于《民事起诉状》相关内容的说明
    《上海松江区岳阳街道中山二路 3 号地块施工总承包合同》暂定总价为
1.76 亿元(含补充协议),至本公告披露日,松江文峰已付工程款 1.38133 亿
元,并代垫水电费 215.58 万元。项目目前未竣工验收,原告也未提交施工竣工
结算资料,而按《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待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审定预算总
价的 15%;工程结算经审计结束后一年内付至审定预算总价的 95%,留 5%作
为保修金,保修金返还见保修书 4.2 约定。
    公司松江文峰项目因涉及定位调整,暂时延缓了施工进度,2019 年 8 月收
到原告相关函件后,即与原告进行了当面沟通并达成了谅解。收到本起诉状后
松江文峰将继续与原告协商,以积极妥善解决双方分歧。
    另,松江文峰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自 2015 年成立以来,公司均委托信永
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计,审计意见认为松江文峰财务报
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松江文峰 2015 年
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即松
江文峰与公司不存在资产混同,公司不应作为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案件尚处于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阶段,暂无法预计诉讼事项所涉及的
利息及赔偿金额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
公司会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纸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
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