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峰股份:文峰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08-30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
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
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
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做好内
幕信息的保密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向外界泄
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或按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披露但尚未披露
的内容。
第四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以及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
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
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建立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
所在部门/单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与公司的关系、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
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及所签署的保密条款(如有)。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
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
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并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
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
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
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
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登记表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
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八条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
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公司如发生本制
度第十四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
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
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
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需要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事
项、填报内容等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
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
第十八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
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首次披露重组事
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公司首
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
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
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上海证券
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
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漏、报道、传送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
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
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力要求公
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
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证券监管机构。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擅自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
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
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将移交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实施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
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均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
公司于 2011 年 11 月 2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文峰大
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