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峰股份:文峰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2022-08-30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2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委员
会全体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当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审计
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
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该召集人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后,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为使审计委
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制度及时补足委员人
数。在董事会根据本制度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该工作制度履行相
关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在履职过程中应保持独立性。董事会有权对审计委
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
成员。
第八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董事会办公室为审计委
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
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实施、财
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
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和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
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
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
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
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
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时,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
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
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
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
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
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
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
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
报告及相关资料,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
实评价。
第十八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相
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
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时披露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及时召开会议履行职责。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会议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当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
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现场结合通讯或通讯方式召开。
通讯会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案会议等形式。
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制度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
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于召开前 5 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应于
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
说明。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也可采用电话、电
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1 日内未接到
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
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计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
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上市公
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
必要信息。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
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须由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或董事会办公室
保存,保存期限 10 年。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
会。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
避。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如无特殊说明,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
原《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2014 年
修订)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