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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文峰股份:文峰股份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2-08-30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理财业务的管理,强化风险控制,防范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
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的委托理财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
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
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建立健全委托理财专项制度,明确决策程
序、报告制度、内部控制及风险监控管理措施等。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
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
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五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重大资产收购或者重大对
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 决策权限与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原则为:
    (一)理财产品原则上须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稳健型理财产品;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
建设资金;
    (三)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个人账户进行
 操作。
    第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单笔或连续 12 个月用于委托理财相应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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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单笔或连续 12 个月用于委托理财相应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开展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由总经理审批。
    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实施委托理财未到期的余额不得超过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第八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
理预计,以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
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委托理财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时,应由独立董事发表明确的
同意意见方可实施,若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还需监事会、保荐人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
《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
司章程》为准。

                         第三章 业务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委托理财的主要决策机构。公司管理
层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签署委托理财相关的协议、合同,并根据投资
类型指定相关部门对事项进行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就委托理财的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
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为委托理财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授权范围内签署委托理财相关的协议、合同等文件。公司总经理作为委托理财的
运作和处置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委托理财的运作和处置。公司董事会秘书履
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实施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
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并提交公司法律事务部对风险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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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负责至少每月与对手方的相关人员联络一次,了解公司所做理财产品
的最新情况,及时向财务总监报告有关委托理财的发生情况,配合董事会办公室
按照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三)负责就每笔理财产品逐笔登记台账,形成台账,按月报送。跟踪理财
产品存续期的进展及安全状况,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
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及董事长报告,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
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四)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在理财业务到期日,负责向对手方及
时催收理财本金和利息,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
列报,以符合有关会计核算原则。
    第十三条 公司法务部门根据需要负责对委托理财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进行
拟定、审查及处理因风险投资事项引致的相关纠纷、诉讼,防范委托理财过程中
出现的法律风险,保证委托理财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保障公司
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审计,每
个会计年度末应当对委托理财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委
托理财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委托理财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
公司未公开的委托理财信息。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由
2 名以上独立董事或监事会提议,可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独
立董事、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公司及子公司存在违规操作情形的,可提议召
开董事会审议停止相关投资和交易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每月结束后及时向财务总监报送截至本月末的
《委托理财登记台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产品明细,说明金额、期限、
预期年化收益率、已履行的决策程序、损益情况等;理财产品实施周期结束后,
财务部应及时向财务总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次委托理财实施及收益情况;每
半年度结束后,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委托理财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资产遭
受损失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对委托理财及其进展情况等相关信息进行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对委托理财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进行持续跟踪,如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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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负责处理委托理财业务的相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
遵守保密义务,未经公司事先批准,任何人员不得泄露公司的理财产品方案、交
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委托理财业务有关的未公开信息,但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
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
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
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的“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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