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泰隆: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出资3700万元收购七台河市东润矿业投资有限公司43%股权的独立意见2015-07-07
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出资 3700 万元收购七台河市东润矿业投资有限公
司 43%股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出资 3700
万元收购七台河市东润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43%股权的议案》进行了审
查,董事会已向我们提供了关于公司收购七台河市东润矿业投资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东润矿业公司”)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文件、东润矿业公司工商登记档案、财务
报表、《资产评估报告》等,我们仔细审阅了相关材料并就有关情况
进行了询问,现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上述股权收购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权收购未涉
及关联交易及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委托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北京中和谊资产评
估有限公司对东润矿业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并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
书》(中和谊评报字[2015]12009 号),评估结果客观、独立、公正,
公司与转让方充分协商后确定的交易价格原则、最终交易价格谨慎合
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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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股权收购有助于公司建设石墨烯生产项目,并能提升公
司的整体竞争力,我们同意公司收购东润矿业公司 43%股权的事宜,
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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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
于公司出资 3700 万元收购七台河市东润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43%股权
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刘永平
慕福君
闫玉昌
二 O 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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