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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泰隆: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2015-07-31  

						股票代码:601011      股票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2015-071号



           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 元(含税),每 10 股派发现

金红利人民币 1.00 元(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暂

按 5%税率抵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 0.095 元;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 10%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现金红利

为 0.090 元;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红利按每股人民币 0.090

元派发

    ●股权登记日:2015 年 8 月 5 日

    ●除息日:2015 年 8 月 6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 8 月 6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29 日召开的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4 年
                                  1
度利润分配方案》,2015 年 6 月 10 日公司召开的 2015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补充修订了《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分别于 2015

年 5 月 30 日、6 月 11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临 2015-054 号、临 2015-057 号公告。

    二、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 年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 2015 年 8 月 5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利润分配方案:以现有公司总股本 547,000,000 股为基数,拟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本次共计分配现

金股利 54,700,000.00 元,占本期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

利润的 77.65%,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4、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股东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

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

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 5%。 公司先按 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 0.095 元。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

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股息红利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
                                 2
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

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公

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

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 0.090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

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

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

规定,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

人),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

币现金 0.090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

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

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

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4)对于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机构或法人投资者,其股息、红利

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公司按照税前每股现金红利 0.10 元人民

币派发。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 年 8 月 5 日

    2、除息日:2015 年 8 月 6 日
                               3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 8 月 6 日

    四、派发对象

    截止 2015 年 8 月 5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黑龙江宝泰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股东焦云、

隋熙明、焦贵波、焦岩岩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

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证券部

    咨询电话:0464-2919908

    传    真:0464-2919908

    联系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景丰路 177 号 5 层

    邮 编:154699



    特此公告。




                        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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