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泰隆: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半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2015-08-18
关于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半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鉴证报告
瑞华核字[2015] 01850009 号
目 录
1、 鉴证报告 1
2、 关于募集资金半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告 3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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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半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瑞华核字[2015]01850009 号
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
泰隆公司”)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半年度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鉴证工作。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编制《董
事会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半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提供真实、合
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
其他证据,是宝泰隆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
对《董事会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半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鉴证
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
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董事会关于公司募集资金
半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
执行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
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宝泰隆公司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公司募集
资金半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监会发
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编制。
本鉴证报告仅供宝泰隆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半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
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编
制了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的《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半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423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30 日向投资者定价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60,000,0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 8.51 元,共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1,361,600,000.00 元,扣除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42,788,000.00 元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1,318,812,000.00 元。该项募集资金已于 2015 年 2 月 2 日全部到位,已经瑞
华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瑞华验字[2015]第 01850002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本公司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
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简称“《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下同),经本公
司股东大会 2010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证
监会公告[2012]44 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的相关内容,公司于 2013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
修订了《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
行分别设立了 23001695551050520285(建行专户)、65010158000002041(浦
发专户)两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以
保证专款专用。本公司于 2015 年 2 月 9 日与保荐机构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金元证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以下简称“建行
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七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以下简称“浦发行哈
尔滨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监管协议主要条
款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
异。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三方监管协议》均得到了
切实有效的履行。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公司本期募集资
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2015 年半年度)。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 2015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项目的资金使用未发生变更,也无对外转
让或置换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公司已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本公司《募
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 2015 年
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