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泰隆: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5年中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议案的独立意见2015-08-18
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15 年中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
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我们作为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 2015 年中期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并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已向我们提
交了关于公司 2015 年中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议案,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 2015 年中期财务报告等材料,我们仔细审阅了相关材料并就有
关情况进行了询问,现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止 2015 年 6 月
30 日,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84,704,720.55 元,
未分配利润为 677,975,586.65 元,资本公积为 2,938,079,368.50 元,
报告期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只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为了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与所有股东分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决定公司 2015 年中期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方案为: 以公司 2015 年 6 月 30 日总股本 547,000,000 股为基
数,以资本公积金中股本溢价部分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5 股,合
计转增 820,500,000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变更为 1,367,500,000 股。
我们认为:公司 2015 年中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会计制度》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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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决策程序和机制完备,充分
考虑了公司现阶段的经营发展需要、盈利水平、资金需求及现金流状
况等因素,该分配方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况,我们同意董事会拟定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并同意在该
方案获得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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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
于公司 2015 年中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议案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永平:
慕福君:
闫玉昌:
二 O 一五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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