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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泰隆:201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5-12-18  

						宝泰隆 2015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黑龙江政通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政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政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谢福玲律师、孔祥鹏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15 年 12 月 1 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5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公司

于 2015 年 12 月 17 日召开公司 2015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12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七台河宝泰

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公告

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基本情况、会议议题、股东大会登记方法、参加网

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三)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5 年 12 月 17 日 9:00 在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

宝泰隆路 16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焦云先生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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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

票 时 间 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日 即 2015 年 12 月 17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段 , 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日即 2015 年 12 月 17 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本所律师根据截止 2015 年 12 月 10 日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法人股东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件、股东代理人身份证件、代理投票委托书等,对出席现场会议股

东的资格进行了验证。


     2、参加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代表股东 6 家,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593,116,1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372%;根据上证所信息

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网络投票股东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3,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

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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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1、《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


     2、《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3、《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预案》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

事项》


     (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提出,并在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进行了公告;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

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议案、新议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通知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明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实际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拟审议的议案一致,没有进行

修改;不存在会议现场提出临时议案或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议案进行表决之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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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议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并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本所律师进行了计

票监票。


     (四)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

述4项议案,且表决结果被当场公布,上述4项议案均为特别决议,其表决结果如

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3,117,136股,反对42,600股,弃权0股,同意票数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


     2、审议通过了《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1)发行规模


     表决结果:同意593,117,136股,反对0股,弃权42,600股。同意票数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


     (2)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593,117,136股,反对0股,弃权42,600股。同意票数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


     (3)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593,159,736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


     (4)债券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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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593,117,136股,反对0股,弃权42,600股。同意票数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


     (5)债券利率


    表决结果:同意593,117,136股,反对0股,弃权42,600股。同意票数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


     (6)还本付息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593,159,736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7)担保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593,117,136股,反对0股,弃权42,600股。同意票数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


     (8)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593,117,136股,反对0股,弃权42,600股。同意票数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


     (9)公司债券的交易流通


    表决结果:同意593,117,136股,反对0股,弃权42,600股。同意票数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


     (10)偿债保障措施


    表决结果:同意593,117,136股,反对0股,弃权42,600股。同意票数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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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承销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593,117,136股,反对0股,弃权42,600股。同意票数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


     (12)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593,117,136股,反对0股,弃权42,600股。同意票数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


     3、审议通过了《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3,117,136股,反对42,600股,弃权0股。同意票数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


     4、审议通过了《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3,117,136股,反对0股,弃权42,600股。同意票数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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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专为《黑龙江政通律师事务所关于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黑龙江政通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谢福玲:




     谢福玲:                                  孔祥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